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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检察权是检察机关在刑事司法领域所享有的权力。刑事检察权的配置受法律文化和政治制度的影响,并随着司法实践的变化而不断地调整。在我国的司法改革中,检察机关的职权范围和内部机构设置一直处在变动不居的状态。从2014年开始,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范围内选取试点试行捕诉合一改革,特别是2015年以来,试点的数量和范围都呈扩大趋势,模式也更加多样。2019年1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撤销原来的侦监厅和公诉厅,实行捕诉一体的办案机制。2019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出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其中第八条明确规定了捕诉合一的刑事检察权行使模式。随着捕诉合一改革的推行,法学界也开始重视这一问题,但聚讼纷纭。本文将以捕诉合一改革为中心,分析“捕诉分立”和“捕诉合一”背景下该两项刑事检察职能配置的情况及其优缺点,并为如何更好地行使“捕”、“诉”两项检察职能提出自己的建议。本文共有五个部分,各部分内容如下:前言部分是文献综述。针对审查批捕权与公诉权之间的配置关系,可以分为“捕诉分立”与“捕诉合一”两种检察权行使模式。很多学者曾对二者的利弊进行过阐述。第一章介绍1978年以来我国捕诉关系的几种模式。从1979年开始,我国的刑事检察权的配置可以大致分为捕诉合一为主(特殊情况下的捕诉分立)时期和捕诉分立为主(特殊情况下的捕诉合一)时期。2015年起各试点的做法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种模式:以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为代表的的同一人行使捕诉权模式,以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检察院为代表的同一检察组行使捕诉权模式,和以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为代表的的不同组交叉行使捕诉权模式。2019年1月3日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以及2019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在全国范围内明确规定了捕诉合一的刑事检察权行使模式。第二章讨论的是捕诉分立模式存在的问题。捕诉分立模式存在浪费司法资源、监督效果差、案件侦查质量差、影响公诉权的公正行使、不利于人权保障等问题。正是基于这些问题,才有了推行捕诉合一改革的必要性。第三章是捕诉合一改革中关于刑事检察权配置的争论,主要是捕诉分立和捕诉合一在诉讼效率、侦查监督、引导侦查、法律统一适用、案件质量等方面的利弊。第四章是刑事检察权的重新配置路径。我国捕诉分立时所存在的问题,完全可以通过完善该制度予以解决,并没有另起炉灶的必要。在捕诉分立的前提之上,我国应完善审查批捕程序,完善侦诉衔接机制,完善刑事检察机关的内部联动机制,完善检察官和辩护律师之间的沟通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