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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制度是一项独具中国特色的制度设计,它不同于西方类似职能的相关制度(如瑞典的申诉专员制度),其存在有着深厚的历史文化渊源和历史合理性,在了解民情、沟通信息、解除民忧、化解矛盾、民主监督等方面,信访制度发挥着重要作用。
信访制度虽在民主化进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但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社会转型的步伐加快,社会生活中的深层次矛盾日益显著化、利益主体多元化,信访制度原本的政治参与和民主监督功能逐渐弱化,而化解矛盾纠纷、进行权利救济的功能越来越凸显,表现在:要求维护自身利益的求决类信访占很大比例;维权主体涉及多个群体;涉及救济的问题牵涉多个方面等。究其原因主要是: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改革的深入,多元化的利益矛盾凸显;民众的自我维权意识增强,信访考核官员机制的不合理,加上信访制度定位不明确导致人们的认知偏差,都促使民众在自身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往往涌入信访渠道,寻求权利救济,致使近年来信访制度的救济功能凸显。
信访制度救济功能的凸显,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群众的一些实际问题,但在现实中也遭遇着运行困境,如信访机构权责不符,救济功能发挥不畅;救济功能与司法、行政有关制度不协调;信访救济缺乏规范化的工作程序以及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制约了救济对象的诉求,等等。本文认为,信访制度的救济功能在现阶段有其存在的历史合理性和必要性,它在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利益冲突多元化的今天,仍有必要作为司法救济的辅助手段而存在。但是,信访制度的救济功能也带来了一些消极影响,比如,救济功能发挥不畅,易降低民众对国家的政治认同感以及冲击着国家司法的权威性,等等。本文认为,从长远来看,信访制度的救济功能将随着司法救济和法治建设的完善而逐渐弱化、乃至最终从信访制度的功能中剥离,回归信访制度的本位,这即:密切联系党和群众的关系、沟通民意和民情上达的功能,这是任何时候、任何条件下都不能撤废和被遗忘的功能。以上就是本文对信访制度救济功能的研究和理性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