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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谋虚伪行为又称虚伪表示,是大陆法系传统民法上的概念,是指当事人通谋而为虚伪的意思表示。在我国民法中对其没有作出系统的规定,仅有“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相关规定。本文立足于我国司法实务中涉及通谋虚伪行为的民事纠纷案件的解构研究分析,并尝试将其归类整理。试图对民法发达国家的通谋虚伪行为的理论及相关规定进行探讨,并针对我国相关立法和司法实务中遇到的若干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以期找到合适的解决方法。最后,阐述了我国相关民事立法的不足,应还原“通谋虚伪行为”的本来面目。在第一节中,笔者对以“恶意串通”、“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为关键词检索收集的48起涉及通谋虚伪行为的典型民事纠纷案件,进行归类整理,大致分为五类:通谋虚伪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通谋虚伪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通谋虚伪行为,掩盖非法目的或违法行为的;通谋虚伪行为,掩盖合法目的或合法行为的;通谋虚伪行为,掩盖非法目的,且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在第二节中,笔者对民法发达国家的通谋虚伪行为理论及相关规定进行探讨,从理论、立法和实践等层面进行考察,以明晰通谋虚伪行为的概念、构成、效力等理论问题,并理清其与隐藏行为、脱法行为、诈害行为等相似行为的关系,以便更好的认识理解通谋虚伪行为。在第三节中,笔者对我国相关立法“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或合同无效的规定进行分析,理清这些相关立法与通谋虚伪行为的关系及其是否能取代传统民法中通谋虚伪行为的规定。并对我国司法实务中涉及通谋虚伪行为的典型案例进行评析,因我国现行民法欠缺对通谋虚伪行为的一般规定,且现行法之规定又不能涵盖通谋虚伪行为的所有情形及相关立法本身存在问题,导致司法实务中涉及通谋虚伪行为的民事纠纷在现行法上的解决存在诸多问题,司法实务产生了很多混乱和矛盾。在第四节中,笔者进一步分析我国相关立法存在的问题:“恶意串通”的行为或合同的效力问题;我国立法中民事行为或合同无效情形的竞合问题;司法实务中,“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制度与债权人撤销制度发生冲突,存在选择适用法律的问题。最后,笔者就我国相关民事立法的不足,提出立法建议,取消“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相关规定,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关于通谋虚伪行为的立法,还原“通谋虚伪行为”的本来面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