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善意取得制度作为民法中物权的一项重要制度,对维护经济秩序稳定、促进交易安全便捷、平衡真实权利人与善意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动产已经被理论界和各国立法所广泛确认,善意取得制度能否适用于不动产领域一直颇受关注。2007年3月16日通过并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善意取得制度作了明确的规定,将其适用范围扩大到不动产物权领域。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确立为我国司法实践中解决不动产无权处分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实践中的案件各不相同,往往会出现疑难案例,理论界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颇有争议。本文通过从该制度的历史渊源、相关概念、设立基础、立法比较等方面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进行深入的剖析,结合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对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力的阐述,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实践运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的建议,试图构建一个尽善尽美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体系。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为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基础理论,介绍了善意取得制度的渊源,与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区别,对理论界存在的否定说和肯定说的理论分歧进行阐述,分析了设立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现实基础以及价值基础第二部分详细论述了国外及地区的典型立法例,分别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个部分入手,列举了法国、瑞士、德国、日本、英国、美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对该制度的相关规定,通过比较分析得出我国应当确立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结论第三部分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以及法律适用进行了论述。结合我国《物权法》的规定,笔者认为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应当包括出让人无处分权、受让人善意、以合理价格受让、已经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同时对无处分权人与善意第三人之间产生的物权变动的效力,以及原权利人、无处分权人、善意第三人三者之间产生的债权变动的效力进行了分析。第四部分提出了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建议,尤其在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相关救济措施中提出设立诚信管理制度,力求能够为构建我国完善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体系略尽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