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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相比较国际民事诉讼以及其他的争议解决方式,因其具有当事人意思更为自治、仲裁员更加独立、中立和专业化、程序灵活、时间快捷,以及费用经济等特点受到国际商事主体的追捧。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法相对于实体法独立存在,其具有独特价值的观点日益被人们所接受,并在立法和实务当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传统仲裁法理论承认当事人享有选择仲裁实体法的权利,但是在仲裁程序法方面却坚持仲裁地法原则。这一理论至今仍然是主宰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法的主要理论,在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得到广泛的应用。随着案件类型的复杂化,以及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进一步的强化,在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出现了一种新的理论,即“非国内化”理论,它对传统的“仲裁地法”进行挑战,并有日益发展成熟壮大之势,乃至有学者认为终有一天,“非国内化”理论将最终取代仲裁地法,而成为决定仲裁程序法的主要原则。本文通过首先对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法的概况进行分析,介绍如今存在的两种截然不同的理论,然后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来分析各自的优缺点,试图说明虽然现在“非国内化”理论仍然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但是其本身符合仲裁的性质和要求,顺应国际商事仲裁发展的需要,通过将其和传统的仲裁地法相结合,必会给国际商事仲裁的理论和实务带来很大的帮助,同时对我国的仲裁立法和实践都有非常有益的启示。本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主要阐述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法及其发展概况,其中对传统的仲裁程序法理论—仲裁地法理论进行剖析和分析,并对“非国内化”理论的内容和产生的背景进行简单介绍;第二章阐述“非国内化”理论的产生过程,并具体阐述其内涵和实质,以此明确该理论与传统理论不同之处和本质所在,并表明其产生的原因;第三章主要从理论和实证两个角度来分析“非国内化”理论的合理性、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根据“非国内化”理论进行裁决而产生的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四个方面,全面论述“非国内化”理论的存在是完全符合仲裁的性质和要求的;第四章主要阐述目前反对者提出的“非国内化”理论的主要不足之处,试图通过和传统理论的结合来克服这些缺点,使得该理论更加的完善和成熟;第五章阐述“非国内化”理论在我国的现状,提出对我国国际商事仲裁立法和实践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