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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刑事诉讼整个运作程序,刑事案卷移送制度的作用时间发挥在公诉人员提起公诉和开庭审理前这个阶段,所处阶段的微妙性决定了其与起诉时的审查和开庭审理都有密切的联系。刑事案卷移送制度的设计好坏以及与其他相关诉讼制度配合的默契与否直接影响着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运行。通过回顾我国刑事案卷移送制度的发展历程,我们发现刑事案卷移送制度的修改频率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次数是一样的,也就是说《刑事诉讼法》在修改的同时也对刑事案卷移送制度进行了修改,刑事案卷移送制度在《刑事诉讼法》的每次修改中无一例外。我国在1976年实行全案移送的案卷移送方式,在1996年实行对起诉状一本主义进行改良的“复印件主义”,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中规定我国实行“全案移送主义”,可见我国一直在寻找适合我国的刑事案卷移送制度。就目前的“全案移送主义”来说,因为其本身采用形式审查,没有专门负责审查的主体,即存在预审法官和庭审法官不分离,与现行审判方式不相适应等一系列的问题,导致其未解决我国刑事案卷移送制度所存在法官预断难以避免排除的弊端,庭审形式化依然存在。本文主要从我国刑事案卷移送制度在现阶段刑事诉讼运行中呈现出的法官预断地问题入手,深入研究导致法官预断不能排除的原因,根据原因制定措施从而完善我国的刑事案卷移送制度。本文主要有三个部分,首先,从我国现阶段实行的“全案移送主义”存在的问题,包括在制度设计上的缺陷以及由此引起的在司法实务操作中的问题;其次,深入分析我国刑事案卷移送制度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包括与实行何种案卷移送制度有所影响的诉讼模式、庭审方式等深层次原因,也有在深层次原因影响下案卷移送制度本身的原因,即其功能的定位以及发挥阶段发生了偏转,偏离了原先对于案卷移送制度的预设轨道。还有与之相关的我国的传统司法习惯,法官的专业素养等浅层次的原因;最后,立足本国的实际,以实现庭审实质化为基本要求,以立审分离分离为改革方向,以保障裁判公正为原则,考察借鉴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在防止法官预断这方面实行的制度以及举措,完善我国的刑事案卷移送制度,使之与其他现行的诉讼制度在整个诉讼程序运行中相配合。通过总结现行全案移送制度存在的问题,然后由表入里深入探究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由此得出“起诉状一本主义”的案卷移送方式与我国现行的与案卷移送制度相关的其他刑事诉讼制度不能配合默契,而“全案移送主义”较之“起诉状一本主义”与我国现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更相契合。而且通过论证实质审查与法官预断之间的关系,得出实质审查更符合我国刑事案卷移送制度改革所要达到的目的。简而言之,全案移送的案卷移送方式和庭前专门负责审查的法官对检察机关移送的案件材料进行实质审查才能走出案卷移送制度在刑事诉讼程序运行中的困境。同时,对于案卷移送制度的改革必须与其他相关的诉讼制度相联系,不能单纯的只是改革案卷移送制度,从刑事案卷移送制度的现存问题入手,立足本国的实际国情,制定实施相应的措施。其中最为重要的措施是建立独立的庭前审查程序,包括建立庭前审查程序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以及设立该程序的具体配置。其中,设立庭前审查程序最为主要的部分就是实现审查法官与庭审法官的分离,避免庭审法官于开庭审理前接触案卷材料。因为预审法官负责公诉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这就避免了审判法官庭前接触案卷进而产生预断。其次,从与刑事案卷移送制度运行联系密切的审判方式、举证质证规则入手,完善与案卷移送方式相关的配套措施。通过以上两个方面的改革,来消除法官预断,促进我国庭审实质化的实现,构建符合审判中心主义要求的刑事案卷移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