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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公民向国家缴纳税款而使国家具备满足公民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需求的能力的一种制度。税务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的行政机关,税务行政强制执行是税法赋予税务机关最为严厉的一种税务行政管理手段,是一种以法律为支撑的行政权力,是实现国家税收,规范征纳秩序的保障,也是税务行政执法公平和效率的保障。由于税务行政强制执行具有直接侵犯公民私权利的危险性,因此必须贯彻税收法定原则,以法律对税务机关强制执行权的行使加以规范和制约,强制执行的内容和程序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在保障国家税收的同时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然而,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体系不健全,税收立法的缺位导致行政机关越权立法现象突出,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各种政策性文件超越法律规定成为指导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的主要依据,相应的执法制度尚未建立,造成当前税务行政强制执行难,国家税收流失较为严重的局面;同时行政机关既是规则的制定者,又是规则的执行者,不利于纳税人权益的保护,且与税收法定原则背道而驰,违背了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的要求。本文以法学理论为基础,吸收既有的行政法和税法的理论研究成果,对我国税务行政强制执行实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对目前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立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研究。指出我国受文化传统、历史因素和国家体制等多重因素的影响,行政法体现了行政权力优先于公民权利的权力本位的特质,在税法上则主要体现了国家征税权至高无上的“租税权力关系说”的特点,税务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而具有绝对的优越性,行政权力不受制约,恣意执法现象突出,纳税人的权利不受重视和保护。税收立法存在的较多问题:程序立法欠缺、强制执行设定权不明确、执行权限划分不明、执行措施不力、相对人权利保护不力等。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的需要,我国税法应当改变“租税权力关系说”一统天下的局面,吸收“租税债务关系税”的合理主张,贯彻税收法律主义思想,从我国目前征税主体具有绝对优越的法律地位逐步过渡到纳税主体与征税主体法律地位平等,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构建既追求行政权力本位的实质正义,也强调公民权利本位的程序正义,具体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完善:健全税务行政强制程序规范、明确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权,明确税务行政强制执行权限的划分、强化税务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加强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救济。在保障国家税收债权的同时,限制税务行政强制执法权的滥用,实现纳税人权益保护的具体化、体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