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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源远流长,在这历史长河中,中央政府对西北民族地区的治理方略大体经历了两种模式:一种是传统的、源远流长的羁糜制度和土司制度;另一种是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开始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勿庸置疑的是,作为中国共产党第一代领导集体的一项重大创举,“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维护西北民族地区的社会政治稳定和国家统一方面发挥了重大而积极的作用。但是,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由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的“政治逻辑”事实上优位于“法理逻辑”,致使其本身的制度化品格及其“效应”没能充分彰显出来。基于此,为了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潜在优越性发挥出来,有必要在新的历史形势之下回归和重申其“法理逻辑”。唯此,则一方面能够适应目前西北民族地区比较复杂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局势;另一方面也能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理方略,进而实现西北少数民族从“民族认同”到“国族认同”的转换,为西北地区的长治久安和社会政治稳定奠定坚实的基础。我们把这种回归和重构了其内在的“法理逻辑”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看作是一种更能适应新时期中央政府对西北民族地区进行治理的模式。本文即从这三种治理模式为切入点,来对西北民族地区政治稳定与法律治理进行一种实践历史性研究。本文试图通过对历史上存在的两种法律治理模式的对比分析,以史为鉴,并在此基础上倡议一种“法律”主导型治理模式,以期对西北少数民族地区的治理走上一条常规化、制度化模式有所裨益。第一部分主要通过对历史上及现存的西北民族地区治理状况的概述,从理论上对西北民族地区治理模式作一个总的分类,并指出划分标准、划分方法及划分目的。第二部分主要以早期西北民族地区为背景,通过对当时羁縻土司制度的介绍,梳理出早期西北民族地区法律治理的特征,即政治主导型治理模式,并分析这种模式在当时存在的价值及其作用。第三部分主要通过对新中国成立后实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西部大开发战略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分析,立足于西北民族地区现状,分析这些制度政策的现状以及趋势。第四部分主要是在前三章分析对比的基础上,提出在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背景下的以“国族认同”为价值取向的法律主导型治理模式的初步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