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一人公司又称独资公司或独股公司,它是指公司的股份或出资全部归属于单一股东的公司。一人公司具有资本的单一性,股东与公司人格相互独立性,股东责任的有限性,公司组织机构设置特殊性的特点。一人公司最初是投资者为了享受有限责任的利益而规避法律建立起来的,是一种事实上的公司形态。虽然在公司法人格问题上饱受争议,但是由于一人公司满足了股东独享公司全部收益、承担有限经营风险的愿望,倍受广大投资者的青睐。因此,在理论上,人们逐渐倾向于摆脱社团性的束缚,重构公司法人格判断标准,赋予一人公司法人格和有限责任,进而重构一人公司的理论体系。实践中,从1897年英国“萨洛姆诉萨洛姆有限公司”一案使一人公司首次得到法律上的认可,到1989年欧共体第十二号指令使一人公司在欧盟成员国内部得到了普遍承认,再到2005年我国《公司法》承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在立法上得到了愈来愈多的国家的承认。在此种背景下,人们把对一人公司的关注更多的投向了如何建构一人公司的治理结构,使得一人公司既能够高效运营,又能够兼顾一人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问题上。有鉴于此,本文的研究是以前期大量的文献综述为基础,从一人公司治理结构的一般理论入手,进而深入理解和分析我国《公司法》对一人公司治理结构的规定,在此基础上,借鉴国外的一人公司治理结构的成功经验为参考,较为系统地提出我国一人公司治理结构的建构方案。以期有助于理论研究以及实务运用。全文分为三个部分,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是引言,主要介绍本文的选题目的,研究方法,论文的基本思路与逻辑结构和一人公司治理结构的文献综述,其中文献综述包括回顾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展望公司治理结构的发展趋势和总结如何强化一人公司治理结构的各种途径。第二部分是一人公司的基础理论,内容涉及公司治理结构理论;一人公司法律性质界定两个方面。其中,在与相关概念区别的基础上,把公司治理结构定义为:为了维护股东、公司债权人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保证公司正常有效的运营,由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公司组织机构之间权责的分配与制衡的制度体系。公司治理结构的本质在于强调公司组织机构之间的权力制约,公司治理结构的哲学基础是以资产阶级的“人性论”为前提。一人公司治理结构的理论基础是利益相关者为基础的多边治理理论。在一人公司法律性质问题上笔者赞成摆脱社团性的束缚,重构公司法人格判断标准,赋予一人公司法人格和有限责任,进而重构一人公司的理论体系。以一人公司的组织机构和具有特色的公司治理机制为序,介绍法国,瑞士,德国,欧盟和我国关于一人公司治理结构的规定,并通过小结进行横向对比,为下文建构我国一人公司治理结构的借鉴打下基础。第三部分是本文的重点,主要是我国一人公司治理结构的建构,具体是以一人股东、董事会、监事(会)为序,以新《公司法》的规定为基础介绍上述三个机关的设置、责权利等内容,其间,也涉及我国新《公司法》相关规定的缺陷,并重点分析我国一人公司股东适用公司法人人格法理的具体情形;如何结合我国实际构建我国一人公司的公司秘书制度;在分析和对比“独立监事”制度,“独立司法监理”制度,“会计监察人”制度的基础上,提出我国的一人公司监察机关的建构可以分为内外部监察机关,在外部监察机关的建构可以重点借鉴“会计监察人”制度。其中,对一人股东和监察机关的建构是本部分的重点,此外,对一人公司监察机关的激励机制也有所涉及。本文的主要创新点是:1.选题和研究角度方面,在一人公司法律问题研究的众多角度中,本文仅仅选取一人公司的治理结构为研究对象进行研究,使一人公司治理结构这个一人公司的关键性问题得到突出。2.主要观点的创新:(1)以法定条件限定一人股东的人事权和报酬决定权;赋予监事(会)在董事任期内的更换权(2)以设定一人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的限额的方式取代对一人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的禁止;严格禁止国有独资公司投资设立一人公司。(3)董事的选任权与更换权分离,把一人公司董事的选任权归于一人股东;董事对外借贷或者提供担保、自我交易、竞业禁止的批准权由一人股东和监事(会)共同行使(4)在一人股东没有兼职的情况下,保留其兼任公司监事的权利;在对监事的激励机制方面,对内部监事主要采取基本报酬和绩效报酬相结合的激励机制、对外部监事主要采取评级的激励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