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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道德法律化问题一直具有争议,对国家公职人员来说,只采取个人自律约束具有局限性,不足以对不道德行政行为产生约束,也不能有效阻止权力滥用,将最基本的义务性行政道德转化成法律,发挥法律强制力有助于对不道德行为进行惩治。鉴于此,我国不妨采取行政道德法律化途径,使反腐倡廉走上真正的法律化道路。行政道德较之公民道德有准法律性、典型性和政治性等特点。行政道德法律化是将行政公道德、社会影响较大的私道德及不利行政的行政道德纳入法律规范中来。我国现行的行政道德规范主要分散体现在一些法律条文中。更多集中在纪律性规范。我国行政道德法律化不足,主要体现在宪法上的不足、行政道德规范主要以党纪形式出现、缺乏规范行政人员的统一行政道德法、配套法律缺失。我国行政道德法律化建设方面,首先应按照高层次立法原则、有限立法原则、底线原则、抑恶原则。其次,以行政道德法为核心来构建行政道德法律体系,明确行政道德法律义务、适用主体及追责机制。另外,以反腐败法、财产公示法、信息公开法等协同推进行政道德法律化。建立起行政、司法追究监督机制,辅以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