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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者的资格是一个基本的教育理论问题。在教育活动中,教育者承担着培养人的重任,我们理应考虑其资格。本论文主要运用文献法和理论分析的方法,在充分占有资料的基础上,对教育者的资格的内涵及其构成要素进行了理论思考。研究旨在加深对教育者的认识,回答教育者何以能够承担培养人的重任的问题,提供判定教育者及教育真伪的依据,在一定意义上,为教师资格制度及教师教育,提供认识参考。本文共分五章,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是第一章,即本文的引论。主要论述了问题的提出;对相关文献研究进行了综述;确定了研究的意义、思路及具体方法。第二部分即第二章,初步阐述教育者的资格的意义及与相关范畴的关系。明确指出了具有爱智干预的能力、权利和义务的人,符合教育者的资格。第三部分包括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分别深入探讨爱智干预的能力、权利和义务。具体内容包括:明确了爱智干预的能力,是一种渗透着具有爱的教育思维的交往能力;是一种渗透着具有爱的教育思维的对话能力;指出了爱智干预的能力的形成,分为教育智慧与交往的融合和教育智慧与交往融合体的实在化两步;分析了爱智干预的能力的培养主要有自育和教师教育两种途径。明确了爱智干预的权利,其权限范围指向受教育者的情感和思维领域,教学为其主要的作用方式;剖析了其道德源头及转让性:指出了习俗和法律是爱智干预的权利的获得依据,并分析了其获得程序。明确了爱智干预的义务,是一种培养人的使命,是教育者的一种自我满足和价值追求,具有强制性和自觉性;指出了渗透着教育智慧的交往和对话,是爱智干预的义务的履行方式,并分析了其履行后效为受教育者的成长和教育者的成功。本文认为,具有爱智干预的能力、权利和义务的人符合教育者的资格,即具有教育的能力、权利和义务的人符合教育者的资格。我们之所以用爱智干预代替教育,因为在行为意义上,教育即爱智干预,而教育者的资格,实质上考察的就是教育者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