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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律师职业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的律师职业中也存在着突出的问题,一方面政府经常对律师代理案件进行不合理的干预;另一方面一些律师对当事人的主张不加分析,一味奉迎,更有甚者,有些律师直接充当当事人向法官行贿的“中间人”。以上都引出了律师独立的问题,世界各国律师制度为发挥律师的功能一般都赋予律师一定的“独立性”。在我国关于律师的学术观点中,一般都更多的关注于律师在执业中拥有的权利,都主张增加以及保障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拥有的权利,但是很少关注律师独立这个问题,但是在最近国内关于律师的学术论著中,特别是在《律师法》修改的过程中都涉及到了律师独立这个问题,本文也将对“律师独立”这个问题加以分析,并着重对其价值进行探讨。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市民社会孕育了律师职业,而律师职业又推动、推进或者促进了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市民社会的发展。律师做为向社会主体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律师立足社会大众的开放式法律服务,使之成为面向国家权力的平衡力量。西方法治国家现代律师制度经历了几百年的历程,使律师职业成为一个专业的、独立的、高度自律和自治的能够广泛代表民众舒缓民众情绪、稳定社会秩序的法律阶层。在法制国家中无不将律师制度作为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处于国家权力同公民权利的中间地带,同时也处于纠纷的漩涡中,律师代理当事人处理法律纠纷时可能出现两种倾向:一方面可能由于国家的严格控制使得律师在国家权力面前只能毕躬屈膝;另一方面律师可能完全变成了当事人谋取自己利益的工具,而不论这种利益是否合法、是否合乎社会利益。这些都可能严重影响到法律的正确实施、影响到律师功能的实现。为了保障律师功能的实现,各国律师制度都赋予律师一定的“独立性”,律师独立包含有两层含义,一是律师作为整体即律师职业整体的独立,律师作为一种相对独立的社会力量发挥着其独特的社会作用;另一方面是律师个体的独立,律师个体在处理法律事务时只服从于法律的判断而不受非法律因素的干扰。本文从构建法治社会、解决纠纷、法律自身的特点以及律师自身的公共性和专业性等方面对律师独立的基础进行了分析。保障人权是法治社会的精神核心,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通过制约国家权力来保障人权,因此律师必须独立于国家。在法制国家中将各方利益的纠纷转化为法律问题来解决纠纷,律师在这个过程中将当事人的主张转化为法律的主张,律师处于一种中间人的地位,为平衡争议各方的利益,律师应当独立与当事人。法律自身具有独立性,法律自身独立性的特点也要求律师保持独立。最后,律师自身的公共性、专业性来说,律师必须独立于国家和政府,因为律师是以其自己的学识、智慧来独立谋取报酬的自由职业者,从公共性来说,律师与当事人之间虽以服务契约作为活动的前提,但律师承载着法律的、进而也是社会的价值,他们必须忠实地服务于社会。赋予律师“独立性”,可以防止国家对律师执业活动进行不合理的干预,防止律师成为国家权力的附庸。律师对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独立的发表辩护意见,对法官行使司法权形成制约,防止法官司法专断,保障司法公正,以发挥律师保障人权的功能。另一方面,律师通过代理当事人参加诉讼,一方面使当事人的合理主张得到满足,同时对当事人不合理的要求进行过滤,可以帮助构建和谐的社会秩序。最后,律师独立也有助于律师形成良好专业的判断,有利于维护律师的良好的形象。律师独立也有赖于各方面的保障,各国律师制度都赋予律师职业进行行业自治的权利以维护律师独立,同时在各国的律师法中都规定具体的制度来保障律师独立,包括对律师的执业权利进行保障,同时也要求律师必须保持同其代理的案件的当事人之间保持利益上的独立。最后,律师独立也受到很大的挑战,律师行业的过度商业化,使得律师行业较少的关注公共利益,律师事务所的大型化也对律师独立造成了威胁;律师行业自身的职业伦理同社会理念会发生冲突;律师也极有可能成为当事人的附庸,这些都是律师独立面临的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