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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始至今,人们都将“正义”作为人类社会永恒的话题和追求的理想,并将其作为解决各种现实问题的重要依据和道德判断标准。“正义”是检验一个人或组织行为是否符合社会规范的重要尺度。正义的标准和内涵随着一定历史时期,人类文化及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的不同,也在不断地发生着变化,每个特定的历史时期,对于不同的人、不同的阶级都对应着不同的正义观。从古希腊到现代社会,从柏拉图(Plato)、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到约翰·洛克(John Locke)、伊曼努尔·康德(Immanuel Kant)再到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人类文明史上声名显赫的哲学家们无一例外都提到过“正义”的问题,并对其进行了深入的思考。休谟在他的道德哲学体系中,也形成了自己对“正义”独到的见解,他的正义观不仅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其对后世正义思想的研究也有着深远的影响。这些影响主要在他的代表作《人性论》中体现出来,特别是在第三卷“道德学”和其另一部著作《道德原理研究》中。他主要从人性中的“自私”与“怜悯”和“人类协议”两个方面来开展讨论。“自私”作为人类的天性,是正义的原始动机;“同情”作为人性的一种约束力,处处规范着人们的言行。人性的“自私”是正义存在的前提和基础,而人性的“同情”为正义的执行提供了可能性。但休谟又指出,人性中的“同情”是有限的,不能仅凭同情心来约束自己,这时“人类协议”就应运而生了,这种协议表达了集体成员的共同利益感。所以我们可以认为,正义是建立在“人类协议”基础上的正义,协议是为了共同利益的协议。综上就引出了休谟的另一个重要观点,即正义是建立在“人类协议”基础上的“人为之德”,而非人类与生俱来的“自然之德”。同时,休谟将“正义”与“财产权”紧紧联系在了一起,他认为只有财富的占有变得稳定,人类才没有纷争,也就有了他所定义的“正义”。休谟关于正义的理论,为我们提供了进一步了解西方正义发展脉络和基本走向的途径,同时他的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思想的精髓也可以沿用到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实际中,为促进和谐社会的建立提供理论参考。本文以马克思主义哲学思想为指导阐述和分析休谟的正义观,追溯休谟正义思想的发展过程,针对休谟关于正义理论产生的渊源进行探讨,并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指出其正义观的合理性、局限性和当代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