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现代化的诉讼制度的有效运行离不开每个社会成员现代化的诉讼观念与之配合。在法治建设硕果累累的今天,传统厌讼观念依然存在于人们的潜意识之中,这成为阻碍我国法治建设进一步向前的思想观念障碍。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对“厌讼”观念进行法律思考,分析我国人民特别是农村地区农民厌讼现象背后的缘由,帮助农民树立更加科学合理的现代化诉讼观,对我国法治乡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农村地区厌讼现象为例,针对农民厌讼若干问题进行探讨,结合法理学的知识背景,从法社会学的视角进行分析,主要内容为:绪论部分就本文的选题背景、研究现状、进行了简单的介绍,并释明文章的研究思路和方法,以及研究的意义所在。第一章对厌讼观念相关的理论进行概述,先给厌讼下定义并阐明其具有內发性、直接性、能动性、滞后性四个特征,指出百姓惧讼、规避法律这两大厌讼表现形式;然后重点对“无讼”、“息讼”、“厌讼”之间的内在逻辑进行分析,概括为,封建社会的统治阶层为了达到“无讼”的社会境界而极力地运用各种息讼手段制造诉讼障碍,抑制民众涉讼,最终使得古代公众无奈做出“厌讼”的现实选择。第二章主要是对我国传统诉讼观念进行历史考察,从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分析其形成的历史背景,然后叙述一直以来我们国家关于讼的不同情感表达,得出古代百姓厌讼的结论,并试图从中窥探我国现今厌讼观念形成的社会历史根源。第三章主要是对当前农村地区农民厌讼问题的三大具体表现,即私了、调解、上访,进行详细探讨;并通过多个角度进行分析,指出农民厌讼乃是受传统诉讼文化的影响、自身法律意识不强、诉讼成本与获益不平衡及制度不完善等因素的综合作用所致。第四章在总结前文的基础上,对厌讼观念作出弊大于利的当代评价;根据前一章提到的当前农民厌讼的具体原因,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措施,从法社会学视角提出加强农村法治建设,充分发挥诉讼的积极作用,推进法治乡村建设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