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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传统四效力理论在学术界一直占据着主导地位,即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其中公定力在行政行为的效力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是一种“对世”的效力。所谓行政行为公定力指的是,行政行为一经成立,在法律上推定其合法有效,任何个人和组织都应当予以承认和尊重,而不得否认和拒绝。近些年来,受德、日等国行政法理论的影响,国内外部分学者对公定力理论提出了强烈质疑。根据行政行为效力理论,城管综合执法行为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亦具有公定力,公定力在维护国家公权力权威,保证行政行为的顺利实施,保障行政秩序的安定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法治的普及与完善,行政行为公定力难免会给行政执法和相对人带来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公定力的制度刚性亦会阻碍行政法的发展。本文以我国城管综合执法行为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为研究对象,结合城管执法的历史沿革和具体现状,探讨行政行为公定力在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中的利与弊。本文共有六部分组成。首先在引言部分就行政行为公定力的提出和发展,国内外不同学者对公定力理论的研究状况及本文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等作简要综述,并结合我国城管执法行为的具体实际对公定力理论的合法性推定内涵作必要合理地探讨。第二部分,我国现阶段城管执法体制与现状分析。简要概述我国城管执法的历史沿革,以三个具体典型的执法案例表明现阶段城管执法所面临的暴力执法和暴力抗法等棘手社会现象,进而引出城管执法行为公定力问题。第三部分,行政行为公定力的传统内涵。这部分从行政行为及其效力问题出发,介绍行政行为公定力理论的提出和发展以及公定力理论提出的法理正当性和存在的历史必然性,引出公定力理论应用于我国的学理、社会及实践中的可行性。第四部分,城管执法公定力探讨。这部分从行政行为公定力的传统内涵入手,分析公定力“合法性”推定内涵应用于具体行政行为中的诸多制度弊端,结合现代法治国家行政行为的服务理念,对城管执法行为公定力的“合法性”推定内涵进行必要且合理的反思。第五部分,对公定力刚性补足的简单尝试——构建和谐城管商贩关系。这部分主要从理论制度和实践操作上对构建和谐的城管商贩关系进行简要的探索和思考,通过立法上完善城管执法法律依据,完善行政行为说明理由制度和无效行政行为制度,弥补和缓冲行政行为公定力的制度刚性和缺陷。最后一部分是结语,对本文论述的观点作简要总结,并分析论述的不足之处,以待日后研究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