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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79年刑法未对侵占罪进行规定,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不断繁荣发展,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侵占行为,1997年刑法修改时新增了侵占罪,有效打击了各类侵占行为,结束了对打击侵占行为无法可依的状态,为保护公民财产起到了重要作用。但自设立侵占罪法律条文以来,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该罪时出现较多争议,为此许多学者和专家进行了研究和探讨。本文选择了侵占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对象和客观方面的理论进行研究,对包括私人、公共单位、近亲属的他人的具体范围和不法原因给付物等财物具体范围进行界定,对遗忘物和遗失物的区别、刑法上的埋藏物与民法上的埋藏物等容易混淆的地方进行分析,对代为保管的范围,拒不退还或交出的客观行为等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不应当将遗忘物和遗失物严格加以区分”,“在财物所有人在向法院提起诉讼前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而在立案之前,仍然拒绝交出财物,才构成拒不交出或退还的时间限定”等观点和论证。结合案例,从司法实践方面对侵占罪与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民事行为,和盗窃、职务侵占等相似犯罪的界限进行辨析,进一步完善侵占罪的认定。最后,通过分析侵占罪犯罪对象范围过窄、罪名划分未细分、法定刑设置不科学、诉讼形式较单一等方面的立法缺陷问题,提出进一步增设隐藏物、漂流物犯罪对象,重新构建侵占罪名,增加侵占罪财产刑,修改诉讼制度等,完善侵占罪立法,进一步适用司法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