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来,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业主团体在社会生活中大量涌现,业主团体作用的发挥直接影响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有效运行。我国《物权法》用了一章的篇幅规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物业管理条列》对该制度也有所细化,但是在业主团体的法律地位方面采取了回避的态度。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对业主团体的实体法律地位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这极大地影响了业主团体正常功能的发挥。为了使业主团体能够有效行使其职权,同时也为了更好地保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应当明确业主团体的法律地位。本文拟从业主团体的基本理论入手,先对业主团体的概念、特征和功能进行阐述,,然后对业主团体法律地位的内涵进行了阐释,同时对确立业主团体法律地位的重要性进行了分析。文章的第二部分笔者通过对相关国家和地区业主团体法律地位有关立法模式的考察,并结合相关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修改的最新动态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业主团体法律地位寻求借鉴。文章的第三部分先从我国学者对于业主团体法律地位的理论争议进行分析;同时对于我国业主团体法律地位的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进行考察。文章最后一个部分得出结论,认为我国立法上应当确立业主团体的非法人团体地位,并结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业主团体这一组织形式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以最终实现提升小区居住品质的目的,从而更好地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