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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思想古已有之,中国历代施行的各种赈济制度就可以理解为古代保险的萌芽。现代意义上的保险是从西方14世纪左右出现的海上保险开始的,并于19世纪初传入中国。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建立了全国性的保险机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该公司一直在保险市场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自1958年,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国内的保险业停办了20多年,直到1979年底才恢复经营。恢复保险经营的20年,是中国保险业腾飞和迅猛发展的20年,保险业无论从深度到密度上都有十分迅速的发展。但是,目前国内保险业务的发展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还要依赖政府的行政手段,很多中资保险公司从政府的干预和行业垄断中获益。正是由于保险业的迅猛发展和垄断地位的优势导致保险业中广泛运用格式化合同条款,这固然有便利和经济的优势,但同时这些格式合同都十分的专业化,保险相对人由于知识以及认知水平的缺乏在此处于十分弱势的地位,保险公司很可能会利用自身的技术优势在保险格式合同中订立很多隐蔽的免责条款,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以此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现实中此类案件已经频繁发生。因此,为了均衡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势力,保护弱势一方的合法利益,法律势必要介入其中对保险合同中关系双方当事人重大利益的免责条款进行规制。但是我国目前关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法律规制还很不健全,所以对于该问题的研究实为必要。本文从以下四个部分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法律规制进行阐述:第一部分“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概述”。笔者首先界定了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概念,接着分析了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类型。说明了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出现的必然性及其正反两方面的意义所在,该部分既奠定了全文的研究思路,提出了问题之所在,也照应了下文提到的法律规制的必要性等问题。第二部分“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特殊性研究”。该部分笔者首先探究了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特殊性;其次结合保险法中的两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最大诚信原则”和“保险人说明义务”详细阐述了他们在保险合同免责条款规制中的运用;最后分析了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法律效力及其解释等问题。第三部分“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法律规制的必要性”。笔者从对一则相关保险案例的分析出发,说明我国有关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法律规制不健全的现状,进而有力地证明了其完善的必要性。第四部分“完善我国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法律规制的建议”。该部分笔者借鉴国外研究成果以及立法现状,从研究我国有关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出发,引申出完善我国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法律规制的建议,并且分立法、司法、行政以及社会监督四个方面全面展开完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