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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迈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大门,我国的民族保险业就走向了一个全新的发展空间。作为保险业重要组成部分的保险代理人也因为巨大的挑战而必须迈向更高的发展阶段。在此方面,法律规范匮乏可说是重要的阻碍因素之一,并且理论界对相关问题也缺乏深入的研究和探讨。本文拟对于如何建立健全我国保险代理人义务与责任的法律规范及制度作些思考,以期能达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本文共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 分析了保险代理人的法律地位。首先通过对不同的保险代理人概念的比较阐明保险代理人的本质及一般民事定位、保险市场定位及形式定位,以构建其义务与责任据以存在的社会基础。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保险代理人相对于保险人和投保人的双重法律地位。第二层次主要以我国为重点,分析比较了中外保险代理人的发展历程及曾出现过的历史形态,归纳保险代理人发展的历史轨迹,并在此基础上分析预测适合我国国情的保险代理人发展模式及前景。 第二部分主要探讨了保险代理人的义务。首先,是由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衍生而来的忠诚义务,它要求保险代理人根据真诚和义务与利益不得冲突的原则履行其告知义务,酌情处理义务以及合同义务;其次是保险代理人具有补救义务,即当保险代理人违反合同,侵害客户的合法权益,保险代理人单方面必须履行的义务,具体又可分为赔偿、利润交待以及偿还等等;再次是从对保险代理人的规范而言,其具有接受培训及监管的义务。前者主要是指保险代理人有长期通过培训体系不断提高自身综合业务素质的义务,后者主要是指保险代理人有接受立法、政府、保险公司及行业自律管理的义务,以期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的目的。 第三部分论述了保险代理人违背义务的责任。其一是代理人的侵权责任,通过该责任发生的前提,追究责任的程序以及主体等加以说明;其二是代理人的合同责任,该部分以前述所分析的代理人的法律定位为基础,分析了合同责任的产生、追究以及责任承担形式等,并强化对保险代理人谨慎行事义务的说明。 第四部分重点分析我国有关保险代理人立法现状及其完善。首先简要介绍我国有关保险代理人的立法现状,并指出由于立法的匿乏及不完善使得实践中的操作弊病从生。在此基础之上,从我国国情出发,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拟从代理人专门规范与配合规范相结合机制、监督管理机制、保险代理人内控制度等三个方面提出立法构思,以建立起一整套规范保险代理人义务与责任的法律法规体系,实现完善而有效的规范,促进保险法体系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