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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我国金融业的发展提到了重要的日程。我国已经初步的形成了符合我国国情的银行法律法规体系,该体系是由法律、法规及相关的部门规章所构成,这些规则体系不仅为商业银行的监管提供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而且对稳定金融业以及健全银行业有着很大的作用和积极意义。但“银行市场退出作为市场经济体系中风险承担的一部分,完善的法律体系不应当,也不能够保证银行不会市场退出。”显然,有市场就会有竞争,就会出现优胜劣汰的现象,这是市场竞争必然出现的结果,尤其是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就显得极为平常,作为金融业中的银行来说也是不能够违背的。所以,要保证市场规范有序运行,避免风险产生甚至化解风险,必须要依据相关的法律迫使有问题的金融机构从市场中退出来。因此,在我国建立健全一套相对完善的金融机构市场的退出机制,同时也要进一步的规范金融机构的活动以及保证金融界稳定运行,这些法律法规是十分重要的,同时这也是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领域的法律法规的迫切要求。在2008年的金融危机中,美国雷曼兄弟控股公司(Lehman Brothers Holdings Inc)的破产标志着金融机构“大而不倒”(Too Big to Fail)神话的终结。因此,市场准入和市场退出,作为市场组成必不可少的两个方面,必须有着充分和完善的相关的法律和法规。但是,我国目前在市场退出方面存在着很大的不足,首先,我国研究的重点主要是在商业银行市场准入以及业务运营等法律制度等方面;其次,我国在对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法律制度等方面的研究是相对不足的,关于市场退出法律法规一些规定过于松散,没有形成完善的体系,立法本身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大国,在金融业方面相比较发达国家而言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尤其是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法律法规方面更是有不少的问题和需要改进完善的地方,解决这些问题的需要也是十分强烈的。而国外在这些方面却是有我们需要学习的,故而借鉴国外银行业市场退出中的法律制度是十分必要的。首先,应该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同时建立专门关于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法律制度;其次,合理划分行政职权,规范政府行政行为,进而减少政府行政干预;再次,完善危机救助制度,包括完善最后贷款人制度、完善接管制度和健全存款保险制度等相关领域的制度;最后,优化金融监管,提高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效率。商业银行是国家经济的命脉,其市场退出关乎着国家的金融稳定与安全,这就要求处理商业银行市场退出问题持谨慎态度,避免引起系统性风险或区域性风险,进而避免引发社会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