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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主权财富(Sovereign Wealth),与私人财富相对应,是指一国政府通过特定税收与预算分配、可再生自然资源收入和国际收支盈余等方式积累形成的,由政府控制与支配的,通常以外币形式持有的公共财富。一些国家成立了专门的投资机构对其进行管理运作,或成立公司形式,将主权财富作为公司资产;或由专门机构接受委托管理主权财富。这些机构一般被称为主权财富基金(简称主权基金)。他既不同于传统的政府养老基金,也不同于那些简单持有储备资产以维护本币稳定的政府机构,而是一种全新的专业化、市场化的积极投资机构。最近10余年来,全球主权财富基金获得了飞速发展。已成为国际金融与投资市场上一股不容忽视的力量。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仍持续蔓延的形势下,作为国际金融秩序“领导者”的西方国家对主权财富基金的态度相当复杂,既希望获得他的资金为元气大伤的机构“输血”,又强调国际、国内的双重立法对其加以规制;而主权财富基金为了自身发展需要,也应当建立一套制度来规范其运营管理的各方面活动。作为全球拥有外汇储备最多的国家,我国也成立了主权财富基金对国家财富进行积极管理。2007年,通过对国家外汇储备的转换,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投公司CIC)成立。当前,从中投的外部监管到内部治理结构的运作上均存在规范缺失,直接影响了公司的专业化、商业化的运营,且带来了投资损失。因此,对我国的主权财富基金进行立法,应是中投摆脱当前困境,实现公司预定战略目标的有效途径之一。所以,在本文的写作中,首先综述主权财富基金及其现状,指出建立主权基金是我国的必然选择。然后提出在相关立法上借鉴国外成熟的法律制度非常必要,同时对新加坡与挪威建立专项法律制度保障本国主权基金良好运作进行了剖析,具体从运作模式、管理结构、投资风格、风险控制、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比较研究。接着结合国际立法趋势,以及我国国情,认为对我国主权基金进行专项立法的条件已经成熟。文章的最后一部分,提出了专门法的框架与内容,主要从中投的资金运用、公司管理层的组成与决策、投资范围与方式、内控机制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与责任等方面提出具体建议,而且针对中投的海外投资也提出了完善配套措施的建议。希望通过专门立法为我国主权基金的长远发展奠定坚实基础,使其担负起实现国家财富保值增值、执行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推进国内金融机构做大做强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