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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正处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时期,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犯罪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应有之义。风险刑法理论的传入,掀起刑法学界的风潮,刑法学家对于刑法预防功能有更多关注。基于民众对于安全的需求和刑事政策的需要,预防性立法在刑事立法中呈现日益壮大的态势。我国刑法中恐怖犯罪、网络犯罪、腐败犯罪、食品药品犯罪等犯罪中都体现了我国预防性的刑事立法观念。2011年修订后的《刑法》第338条规定了“污染环境罪”,对“原来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做了较大幅度的调整,明显增强了刑法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惩罚力度,解决了部分污染环境犯罪惩治中的疑难问题,同时反映了我国利用刑事手段保护环境资源的立法态度。但修改后的“污染环境罪”,但对一部分潜在的特别危险行为没有进行规制,这显然有悖于我国环境保护“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基本原则。环境污染问题、环境污染事故还是频频发生,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在环境治理中难以发挥实效,刑事制裁应当成为环境治理的重要手段。预防性立法是一种现代立法理念,其强调刑法的社会秩序维护。预防性立法指刑法为更加有效保护法益,针对严重侵害法益的危害行为,刑法不再消极等待严重危害结果发生,采取积极主动的方式在法益侵害发生之前介入阻断严重危害结果发生。从近两次刑法修正案来看,刑法预防性立法在刑法立法中已经占举足轻重地位。预防性立法在网络犯罪领域和恐怖犯罪领域均有体现。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基础,与保护国家安全一样重要。安全面对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刑法对污染环境犯罪积极预防具有现实的必要性。预防性立法将危险行为予以犯罪化符合我国严密刑事法网的需要,同时刑法中防止刑罚权滥用的谦抑原则并不相违背。中外刑事立法实践中,也已然存在预防性立法迹象,且我国刑事立法在网络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公共秩序犯罪等集体法益的犯罪领域已经存在,预防性立法在我国刑法立法中拥有较好的实践基础。因此,为更好保护环境,惩治环境犯罪,污染环境罪立法应转向预防性立法。本文在已有的预防刑法理论支撑下,对预防性立法的概念及本质进行分析,探讨预防性刑事立法理念在污染环境罪中运用的可行性。通过理性分析各学者对污染环境犯罪刑法提前介入的不同观点,综合比较预防性立法的正当性和所面临的风险,提出合理有效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