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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通则》颁布实施以来,新闻官司不断增加,其中新闻侵害名誉权案件占了绝大多数。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新闻法及新闻侵权法,现有法律、司法解释对新闻侵害名誉权规定过于狭隘,给司法实践中解决新闻侵害名誉权纠纷带来一定影响。新闻侵权对新闻事业的负面影响十分严重,正逐渐成为新闻界和法学界关注的焦点。本文就目前我国新闻侵权的界定和表现形式、归责原则、民事责任的构成和承担等加以分析,并对其抗辩事由作了全面的归纳与探讨。论文第一部分为新闻侵权的界定和表现形式。新闻是对新近发生、变动事实的选择性报道或者是新近发生事实的报道。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单位或个人故意或过失报道内容失实、违法的新闻,并且利用大众媒体传播,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民事权利主体利益受损的行为。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表现方式有三类,即内容不实的报道、言语不当的报道和宣扬他人隐私。第二部分为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我国民事立法将过错责任原则作为民事侵权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它是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前提下,规定某些特殊情形,直接从损害事实本身推定致害人有过错,无须受害人举证加以证明,致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承担民事责任。第三部分为新闻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结合侵权行为的一般理论及新闻侵权的特点,文章分析了新闻侵权责任构成的三个要件,即新闻侵害人格权的损害事实、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间有因果关系、侵权人主观有过错;文章指出,违法行为不能作为新闻侵权民事责任构成的独立要件。第四部分为新闻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新闻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包括作者、新闻单位、新闻源、转载单位等。新闻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第五部分为新闻侵权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文章认为,该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主要包括:被报道人同意、证明传播内容的真实性、履行公法义务、公正的评论、客观地报道、被报道人过错、第三人过错、公众人物与公众兴趣、权威的消息来源、合理使用信息来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