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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担保制度具体可以分为三种:多个物保并存,多个人保并存以及多个人保与物保并存。为了充分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降低债务清偿风险,在同一债权上,存在多种担保方式并存的现象,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存在。我们知道担保责任作为一种补偿责任,无论是物的担保还是人的担保,担保人均有权请求债务人在清偿范围内返还,前提必须是在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之后。但是我国《物权法》、《担保法》、和《担保法解释》对人保与人保并存:人保与物保并存;物保与物保并存的受偿顺序和追偿权规定的条文太少,有的条文之间相互冲突,甚至是空白的在相关的法律规定方面,尤其是在物保与物保并存的情况下,具体来说是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与第三人提供的物保中,抵押与抵押虽然有具体的规定,但是不完善,在实际中,由于缺乏缺乏具体的操作性,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入推进,复杂的共同担保制度不得不通过立法和理论完善来解决。本文的研究对象为人保与物保的并存,物保与物保的并存,人保与人保的并存,通过对以上几种并存时适用规则的分析,指出现今的法律规范不完善,并进而提出一些自己的观点,通过国内外的相关法律制度对共同担保法律制度进行了阐述与探讨,希望在现有法律的基础上能更好地解决多种担保方式并存的关系,为司法实践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