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量劫持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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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术的发展,不仅提升了人们的生活品质,还推动了我国互联网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由于网络行业发展潜力巨大,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加入并对其展开争夺,以此获得经济利益。日益激烈的竞争催生出多种多样的竞争方式,流量劫持就是典型的一种。流量劫持简单的说就是指行为人利用技术或其他手段,在用户不知情或未经用户同意的情况下,劫取用户流量,增加自己的网站访问量,使他人网站流量受损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使被劫持流量的市场主体丧失了与用户进行交易的机会,流失了本应该属于其网站的数据量,经济效益降低,同时还侵害了网络用户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破坏了互联网市场竞争的公平秩序,危害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近年来,流量劫持案件越来越多,对于其的讨论,不论是司法实务中,还是学术理论上,一直从不间断。本文通过对典型案例的梳理,结合理论界的学术观点和司法实践中总结出的审判原则,提出有关流量劫持行为认定上存在的问题,并给出相关完善建议。
  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梳理了近些年来我国司法实践中的5个典型的流量劫持案件,对其案情和争议焦点、法院裁判理由进行分析后,指出流量劫持纠纷的核心在于流量争夺,流量劫持认定的问题难点在于不正当性的认定。第二部分,主要阐述了流量劫持行为认定的基本要件及原则。首先,在理论上对流量劫持行为认定的基本要件进行分析,我国理论界通常从主体、行为、主观过错、和损害结果四个方面去认定。其次,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也总结出了一些相关的审判原则,在该部分对这些原则进行了系统的阐述。第三部分,通过以上的系统分析,指出目前我国在认定流量劫持行为时存在的问题,首先表现在对主体的认定上,在我国采取广义的竞争关系下的主体的认定存在的困难,以及对目前网络用户权益的保障不够,维权主体的范围狭窄;其次是“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在适用上存在模糊不清,边界不明的问题;最后,对于“技术中立”原则能否作为抗辩理由以及有哪些适用条件提出质疑。第四部分,提出流量劫持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的完善建议。首先要完善主体的认定规则,既要弱化竞争关系的地位,还要重视维护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其次要完善“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明确适用要以“恶意”为前提,还要指明“公益”的内涵。最后,要厘清技术创新与不正当竞争之间的关系,在明确技术原则的适用范围之外,要保护真正的技术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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