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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注重对立法成本和效益问题的分析,没有完善的立法成本与效益的预测和评估机制是当前我国行政立法领域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虽然我国已经有很多学者开始关注行政立法成本与效益问题的研究,但鉴于我国经济分析法学的薄弱,行政立法成本和效益问题的研究始终是处于停滞阶段,成果甚微。关于行政立法成本与效益问题相关机制的构建作为从内部制约行政立法权肆意和扩张的重要举措有着重要的意义。社会的发展带来了管理方面的巨大变化,议会等代议制机构已无法适应社会变革和快速发展所带来的的诸多新特点、新变化。同时,经济危机对人类政治、法律制度带来的挑战以及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失衡带来的市场失灵等问题,突出了政府的作用。议会等代议制机构不得不把部分立法权再分配和委任给政府,行政立法应运而生且日益繁多,成为政府行政规制强有力的工具。有学者指出:在过去的20年里,行政法最重要的发展之一是行政机关同益依赖于规则制定将其作为制定政策的一种手段。但是,随着国家职能的膨胀,人们开始重新反思以行政立法为代表的政府干预的合理性与有效性,因为实践中面对无所不在的国家权力,市场本身解决不了的问题,国家干预也未奏效。行政立法的成本在许多情况下远远大于其收益,迫使人们重新认识行政立法的作用。由此,如何确认行政立法的合理性是人们面临的一个新课题,而成本与效益分析为此提供了一套可行的办法。自从波斯纳开创法与经济学理论以来,中国学者一直对法律的绎济学分析重视不够,往往限于『F义与效益、自由与秩序等抽象概念的研究乃至争论,定性分析多于定量研究。本文旨在通过行政立法的成本与效益分析,使人们认识到经济和经济学在法律中,尤其是行政立法过程中的重大意义,使行政立法更符合社会的需要。存本文的研究当中,除了运用经济分析的方法外,还运用了实证分析的方法,列举了人量我国在行政立法领域中的实践行为和国外的先进经验。通过因素分析的方法,穷尽影响研究对象的因素,对各个因素逐一分析,并分析每一个元素对研究对象的影响大小及影响方式,推导出平衡行政立法成本与效益的计算公式,使行政立法成本与效益问题的研究具有了定量研究的基础。本文一个重要的结论是针对我幽当前在立法成本效益问题研究中认为成本效益的分析的目的就足以最小成本追求最大效益的丰流观点,提出了并非成本越小收益就越大、目标就越优的论断。本文对对行政立法成小与效益的关系作了动态分析,由此得出行政立法的三种状念,对应此三种状态将行政立法成木与设益的关系分为:相对同定行政立法成本寻求行政立法效益的最大化;相对设定行政立法效益目标寻求行政立法成本的最小化;调整行政立法成本与效益目标寻求二者的差值最大化。另外,在行政立法成本和行政立法效益的分类上没有做简单的形式性分类。在行政立法成本的构成上引入了社会成本、机会成本的概念,将成本的概念扩大化;在行政立法效益的构成上除对效益做了事实性判断,还做了价值性判断。除此之外,本文认为行政立法成本与效益问题的落脚点在于构建我国行政立法成本效益评估机制和行政立法的绩效评估机制,机制构建的关键在于中央与地方的统一立法。立法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明确我国行政立法成本效益评估和行政立法绩效评估的主体,其主体必须具备广泛的民众参与性。二、明确行政立法成本与效益的构成,将社会成本、机会成本、价值性效益纳入其中。三、建立完善的制度保障体系。四、政府信息公丌和信息共享。综上,虽然本文对我国行政立法成本与效益问题的现状、成因做了具体的分析,并提出了正确处理我国行政立法成本与效益问题的若干建设性意见,但由于经济学及经济法学知识的匮乏,数据资料掌握的不足本文也存在大量遗憾和不足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