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行为首次规定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1)但是该款规定起初只有“串通”,并未提及“恶意”。随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第164条第2款对其进行了修改,(2)加入“恶意”二字,并将第三人改为相对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64条第2款沿用原《民法总则》的规定,(3)并无任何变化。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行为首次规定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1)但是该款规定起初只有“串通”,并未提及“恶意”。随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第164条第2款对其进行了修改,(2)加入“恶意”二字,并将第三人改为相对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64条第2款沿用原《民法总则》的规定,(3)并无任何变化。这一继承和延续似乎反映了我国立法者对于《民法典》第164条第2款的肯定,但由于该条对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行为的法律效力没有进行明确规定,导致我国学界和司法实务中对该款规定争议不断。因此,为了更好的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权威,必须对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行为的法律效力进行细致论证和明确规定。全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是我国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行为的法律效力的实证分析。通过具体案例来说明我国司法实务中不同法院对于该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的冲突判决,并对判决结果进行分析,借此探知审判现状及司法实务中存在的问题,进而对相关的理论研究和完善对策提供借鉴。第二部分是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行为的法律效力概述。对于该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的基础理论进行研究,有助于为后文具体探讨该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为效力待定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首先,本部分将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行为与恶意串通一般行为、代理权滥用行为、无权代理行为、通谋虚伪表示行为、共同侵权行为等相似行为进行辨析,厘清相关行为的界限,明确该代理行为实则是代理权滥用的情形之一。其次,本部分详细阐述了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行为的构成要件。第三部分是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行为的法律效力的学说之争及认定困境。本部分首先论述学说之争,因为我国立法没有明确规定该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所以学界对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行为的法律效力问题争论不断,具体观点包括行为无效、效力待定、相对无效和可撤销,并借此指出效力待定的合理性。其次,本部分论述学界和司法实务中对于该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的认定困境,只有从认定困境展开研究才能为该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为效力待定找到正当性基础。第四部分是域外经验借鉴。本部分主要论述了德国、意大利和日本的相关做法,通过借鉴意大利利益冲突的解决思路以及德国代理授权行为无因性原则和禁止代理权滥用的组合,以求从中找到完善我国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行为的法律效力的思路。第五部分是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行为的法律效力的完善对策。主要从统一理论认识和完善法律规定两个层面进行阐述,从而得出最终的解决对策,即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行为属于代理权滥用的典型情形,该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为效力待定;将《民法典》第164条第2款的规定做出如下修订: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依据《民法典》第1168条的规定向被代理人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其他文献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这一战略的提出为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了新的政策支持,也调动了农民工返乡创业的积极性。但是返乡创业并非只有创业热情就能成功,需要农民工与家庭、邻里和政府等主体进行互动,整合可以获得的资源与社会支持投入创业中。而且创业中充满了不确定性因素,农民工要直面市场风险,有可能出现返乡创业遭遇困境的情形。返乡创业遭遇困境不仅会导致农民工个人遭受经济损失,甚至会影响当
环境健康风险评估制度是基于生态管理的需要,通过评估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所造成的危害程度,明确健康风险的等级和水平,为环境风险管理决策的制定提供科学依据的制度。这一制度以风险预防为基点,突破环境污染“末端治理”的局限,从科学与不确定性之间找寻平衡,从而有效实现保护公众健康的价值目标,是有效应对环境风险的重要举措。环保法治建设几十年来,在环境保护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然而,重点主要集中在对于环境自身承载力
我国人口老龄化进入快速发展阶段的同时,亦呈现出城乡倒置的显著特征。由于农村经济条件和基础设施较差、老年人可利用的养老资源较少、社会化养老服务严重滞后,农村养老问题面临多重困难。因此,寻求一种既具有中国特色,又能满足我国农村老年人养老需求的养老模式,已成为解决好农村养老问题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头等大事。本研究以河北省平山县W村为调查地点,主要利用访谈法和观察法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在系统了解W村自然条
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肩负着维护国家治理秩序与保障个人合法权利的双重使命。从2004年人权保障原则入宪到2012年《刑事诉讼法》再一次重申该宪法原则直至今日,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中国的法治发展在保障人权的道路上一直在不断前进。刑事程序保障人权的程度,是检验一个国家法治发展水平的“试金石”。以人权保障为内容的宪法原则也同样需要通过具体法律程序的应用得以真正贯彻和体现,从而凸显其实际意义。刑事速裁程序作为
随着我国农村社会不断发展,农民的精神文化需求也日益增加,再加上乡村振兴战略和《全民健身计划(2021-2025年)》的实施,“全民健身”的号召也得到了越来越多农民的积极响应。而广场舞恰好具备简单易学、限制条件少等优势,在此背景下,广场舞自组织在农村应运而生。近些年,河北省农村的广场舞自组织遍地开花,这些广场舞自组织是满足农民精神文化需求的重要选择。但农村广场舞自组织不仅是简单的农民趣缘群体,更是一
农村社区治理是基层治理体系与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方面,是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随着脱贫攻坚的顺利完成,巩固脱贫攻坚成果、防止返贫和促进乡村振兴成为我国现阶段的主要任务。农村社区作为贫困治理的重要实践场域,受到国家政策影响,农村社区各治理主体相互作用,形成了特定的实践逻辑。但是在治理过程中,农村社区治理主体之间的矛盾激化,治理过程中也出现了治理偏差。因此,化解治理主体间矛盾,协同各类组织与群众广泛参与
近些年,我国大学毕业生人数不断增加,大学生就业形势愈发严峻。在激烈的人才竞争形势以及国家乡村振兴战略的鼓励下,很多大学生选择在毕业后直接返回家乡就业。与在外地不同,在家乡工作的大学生不仅拥有地缘优势,还能享受到来自家庭的帮助。因此,相比于在外地工作,在家乡就业的大学生具有更多的社会资本,除了个人资本,家庭资本也能为其就业提供助益。本论文以此为切入点,从社会资本理论视角入手考察返乡大学生在就业时受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当中,法律对遗弃、逃逸动物致人损害作出了规定。《民法典》第1249条规定:“遗弃、逃逸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但在司法实务中,会出现原饲养人与管理人“认定难”与“难认定”问题。“认定难”是指遗弃、逃逸动物脱离人类控制后一直处于“流浪”状态,我们无法从遗弃、逃逸动物身上寻找到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身份信
农用地是农业发展的基础,我国人多地少,农用地匮乏,过去经济发展优先的发展模式造成大量的农用地污染,加深了土地供需矛盾。国家出台《“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对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具体规划。改善农村居住环境,全面打赢乡村振兴,农用地保护都是绕不过去的必然选择,同时也是建设生态文明、推进可持续发展的应有之义。于2018年8月3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土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出现,推动了我国刑事诉讼改革进程。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反悔权作为该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被追诉人合法权益以及节约司法资源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在立法上留有空白,导致至今仍没有具体法律条文对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反悔权进行明确和规范。为维护案件公平正义,减轻司法工作压力与负担,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研究被追诉人反悔权问题变得迫在眉睫。研究被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