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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建筑行业,长期存在着资质问题导致施工方必须挂靠在有资质企业进行施工。施工方与有资质的承包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承包方也即分包人则与实际施工人签订工程分包合同。由此,一个工程的建筑其工程量分为必须要求相应资质的标段和可以被分包出去的标段,分包人和施工人或许各承担一部分的工程,甚至承包人仅是在资质上符合发包方的要求,并未实际参与施工。因此,实际施工人是我国建设行业中重要的一支力量,相对于承包人来说施工人的地位低、资质差,但却实际进行施工,且多由体力劳动者构成。如因为承包人或是发包人拖欠相应的工程款,就会发生类似民工讨薪的情况。本文通过对合同相对性原则及其突破做了深入分析后,解读在我国法律中存在哪些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的实例,进而在分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具有必要性。指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进而直接向发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同时发包人也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进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承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应共同承担工程质量责任。在具体分析合同相对性突破中,本文主要借助周育利诉宝鸡金台区李家崖三组案分析了该种权利的行使具体情况和权利行使中涉及的主体问题、诉讼前提问题和工程款问题,进而对实际施工人如何主张权利提出了几点疑惑和解决的可能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