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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历经24年来的首次修改,其中明确将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纳入行政诉讼范围。进一步对行政协议的概念及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定,这使得行政协议再次引起学界的关注,成为具有价值的研究领域。其中,对行政协议中行政主体的优益权的研究增多,以优益权之一行政协议单方变更权为切入点的研究开始出现,但由于理论界对其研究尚浅,我国立法中亦无健全的规制机制和司法审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不足。本文分为五部分,以行政协议单方变更权的司法审查建议为研究重点。引言部分主要介绍单方变更权司法审查问题的提出及研究意义,对国内针对该问题的研究现状进行阐述,并罗列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和采用的主要研究方法。第二部分主要介绍行政协议单方变更权的相关理论基础,包括行政协议单方变更权的概念、来源及其特性和范围界定标准。文章首先对行政协议单方变更权的定义进行介绍并探讨其来源;其次讨论其特性和法理基础,即行政性与契约性并存及公益优先性;最后根据现有的立法规定对行政协议单方变更权的界定标准进行整理。第三部分重点分析行政协议单方变更权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现状,通过对典型案例汇总及立法统计,对其出现的问题和不足进行梳理。根据司法实践中行政协议单方变更权的典型案例汇总中,发现在立法层面,存在实体法规制空缺导致权力来源不明、行政程序法缺位,现有立法层级不高等问题;在司法层面则存在仅审查行政协议单方变更权合法性、对单方变更权的认定标准不同、判决类型有限、赔偿与补偿责任不明确等问题。第四部分通过分析域外对行政协议单方变更权司法审查的价值取向,作出我国对审查方向的选择。域外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法国以公共利益为主的价值取向、德国以协议为本位的价值取向及英国强调双方利益平衡的价值取向等,通过对其中优秀经验的借鉴,作出我国在行政协议单方变更权的司法审查方向选择,即既要借鉴法国模式,又要参照德国模式,寻求适合我国司法实践的司法审查方向,主要包括形式审查、实体审查和赔偿与补偿问题的审查三个方面。第五部分是在分析现状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司法审查的建议,对我国行政协议单方变更权的司法审查提出自己的拙见。第一,以合法性审查为主线,构建合法性审查和合理性审查并重机制;第二,明确法律适用;第三,增加并完善判决类型;第四,明确赔偿和补偿的责任承担;第五,有针对性地引入调解制度;第六,举证责任的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