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扒窃行为入刑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许多争议与困惑。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对于扒窃犯罪在定罪方面的难题,首先,需要明确扒窃的概念及特征。扒窃犯罪,是以非法占有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为目的,在公共场所采取和平手段窃取目标财物的行为。可见扒窃犯罪具有地点特征、对象特征和行为特征。其次,需要确立扒窃行为作为盗窃罪入罪的统一、严格的评判标准,避免任意出入罪。所谓扒窃罪是盗窃犯罪的一种特殊的行为方式,既有盗窃犯罪的共性的特点,又有其自身的个性特征。要正确认定扒窃罪,应从客观方面、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主体四个方面进行分析研究。再则,要正确认识扒窃犯罪的既未遂形态,确定扒窃犯罪既遂与未遂的科学标准应当是看扒窃的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完备,行为人只要财物到手,扒窃行为即宣告完成,达到既遂,对扒窃犯罪而言所盗财物价值大小不是本罪的客观方面要件。最后,要协调盗窃犯罪内部入罪标准的差别,避免与其他相关犯罪行为混淆。关于扒窃犯罪与彼罪的界限。扒窃罪与抢劫罪的区别主要是看行为人是否为达到侵害财产的目的,而对被害人实施强力夺取行为;扒窃与抢夺较为类似,二者都具有公然性特征,实践中有时极易混淆。如何将二者区分,我们可从抢夺行为对财物的强力夺取进而对被害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可能性方面来予以区分;扒窃罪与侵占罪在行为方式和侵害对象方面有所区别,前者的行为方式是窃取,是通过一定手段,将他人的财物转为自己占有,后者是将自己合法持有的财物非法转为自己占有:多次盗窃与扒窃二者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即多次盗窃包含扒窃,多次实施扒窃行为还是扒窃。在量刑方面,还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案件事实、数额及其他情节,同时考虑到适用刑罚带来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正确地定罪量刑。对扒窃犯罪量刑应在量刑原则的指导下综合考虑各方面情节,除犯罪数额等法定量刑情节,还要考虑行为人的扒窃动机、扒窃手段、扒窃的时间、地点等当时的环境和条件、扒窃侵害的对象、所造成的损害结果、行为人的个人情况和一贯表现、行为人犯罪后的态度等因素,在全面考虑各方面因素后,综合量刑裁判,最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