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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受贿犯罪案件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受贿形式和手段不断翻新。媒体报道的很多受贿犯罪案件,其作案手段越来越隐蔽,受贿人通过近亲属、情妇(夫)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人收受财物,给查办受贿案件和适用法律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尤其是案发后,国家工作人员往往以自己不知情为由否认自己有受贿的行为,特定关系人也经常以事先无通谋否认有共同受贿的主观故意,从而导致特定关系人与受贿人“共同受贿”很难认定,给打击贿赂类犯罪带来困难。为了有效地惩治受贿犯罪行为,推动反腐败斗争的深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有关部门就受贿犯罪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并于2007年7月,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规定: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本意见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意见》之所以提出特定关系人这一概念,正是因为在司法实践中,随着形势的发展,犯罪手段趋向间接化、隐蔽化,特定关系人共同受贿犯罪成为典型的共同受贿。《意见》的出台,在一定程序上给司法实务界提供了明确的执法依据,但由于该《意见》有些规定较为模糊,在实务中对特定关系人的范围及“通谋”等问题的认定意见不一、理解上还有分歧,导致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各地存在差异、标准不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也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本文分为五个部分。文章的第一部分是案例介绍和分析,通过实际办案中碰到的一起案例提出目前司法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及争议所在;第二部分主要对特定关系人共同受贿罪所涉及的相关概念和法理进行了初步分析;第三部分从特定关系人构成受贿罪共犯的角度,从两个方面,即主观、客观方面论述了特定关系人如何定罪和处罚问题;第四部分指出我国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法律规定的缺陷以及司法实务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第五部分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了解决的完善举措,一是明确特定关系人的内涵和范围,二是明确特定关系人和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的认定,对于本文着重解决的难点“通谋”的认定,根据司法实践,总结出了认定“通谋”和不宜认定“通谋”的几种形式,三是明确对国家工作人员“授意”的规定,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加强对“授意”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