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无遗嘱继承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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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遗嘱继承制度,又称为法定继承制度,是早于遗嘱继承制度产生的一项重要继承制度。虽然遗嘱继承制度在近代社会得到很大的发展,但不论是以无遗嘱继承制度为主的大陆法系国家还是以遗嘱继承为主的英美法系国家都十分重视无遗嘱继承制度,并不断完善其立法。在我国,民众仍比较习惯于实行法定继承,通过遗嘱处分遗产的并不多,法定继承制度在我国仍居于主要地位。但我国现行有关法定继承制度的规定已与我国当前的社会相脱节,呈现出较多的弊端。当前,学术界已达成修改现行法定继承制度的一致意见,并有相关建议稿出台。但是大多数学者主要研究了德国、法国、瑞士、日本、英国与美国等国家的相关规定,对澳大利亚的无遗嘱继承制度的研究却很少有学者涉足。澳大利亚曾为英国的殖民地,其无遗嘱继承制度主要以英国法为基础,但经过200多年特别是联邦成立后的100多年的发展,逐渐将英国的无遗嘱继承制度本土化,形成了诸多适合澳大利亚国情的特色制度。这对我国完善法定继承制度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本文依据澳大利亚各州和地区关于无遗嘱继承制度的立法,从澳大利亚无遗嘱继承制度的立法背景、澳大利亚无遗嘱继承制度的发展及其主要内容这几个方面,较为全面系统地研究澳大利亚无遗嘱继承制度。同时,基于对澳大利亚无遗嘱继承制度的研究评析,并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探究现行我国法定继承制度存在的不足,在汲取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立法建议。本论文除引言,包括四个部分,共约五万余字,其主要内容分为以下几部分:第一部分:澳大利亚无遗嘱继承制度的历史沿革。本部分主要从澳大利亚无遗嘱继承制度的立法背景、澳大利亚无遗嘱继承制度的发展这两个方面来探究澳大利亚无遗嘱继承制度的基本状况。澳大利亚曾为英国殖民地,其无遗嘱继承制度以英国法为基础。但澳大利亚在发展中不断完善其无遗嘱继承制度,形成了富有自己特色的无遗嘱继承制度,主要表现在:在澳大利亚在继受英国无遗嘱继承制度过程中,摒弃了英国法中一些不合理规定;各州和地区已形成比较成熟的无遗嘱继承法律规则体系;十分尊重本土的习惯法;在一些具体制度上具有自己的特色。第二部分:澳大利亚无遗嘱继承制度的主要内容。本部分主要从澳大利亚无遗嘱继承的继承人范围、继承人顺序及其应继份、代位继承、遗产分割之特别规定这几个方面,系统地总结现行澳大利亚各州和地区无遗嘱继承制度的主要内容。关于澳大利亚无遗嘱继承人的范围及其继承顺序,澳大利亚首都地区、南澳大利亚州与北部地区血亲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为:第一顺序为直系卑血亲;第二顺序为父母;第三顺序为兄弟姐妹及其直系卑血亲;第四顺序为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五顺序为伯、叔、姑、舅、姨及其直系卑血亲;第六顺序为政府。其它辖区血亲继承人范围与顺序与上述辖区大体一致。但新南威尔士州因区分全血缘与半血缘的兄弟姐妹与伯、叔、姑、舅、姨,其继承顺序要比上述各州多两个,全血缘血亲继承顺序优于半血缘血亲,且均不包括兄弟姐妹的直系卑血亲与伯、叔、姑、舅、姨的直系卑血亲。塔什玛尼亚州第三顺序为兄弟姐妹,第五顺序为伯、叔、姑、舅、姨。昆士兰州与西澳大利亚州第三顺序限于兄弟姐妹及其子女,第五顺序限于伯、叔、姑、舅、姨及其子女。配偶继承人无固定的继承顺序,其可与应召的血亲继承人一起继承遗产。此外,各辖区都规定事实配偶在法定条件下享有继承权。关于应继份,配偶与应召顺序的血亲继承人一起继承时,各州和地区对配偶应继份额与血亲应继份额都作了明确的比率划分。并且,配偶在与应召的血亲继承人一起继承时,享有一定份额的遗产先取权。而血亲继承人的应继份,各辖区均规定是在共同继承的血亲继承人之间均分。当无遗嘱死亡者未遗留配偶与血亲继承人时,遗产归政府所有。关于代位继承,澳大利亚绝大部分辖区规定当无遗嘱死亡者的子女、兄弟姐妹或伯、叔、姑、舅、姨先于无遗嘱者死亡,则该子女的直系卑血亲、该兄弟姐妹的直系卑血亲(昆士兰州与西澳大利亚州仅限于兄弟姐妹的子女)与该伯、叔、姑、舅、姨的直系卑血亲(昆士兰州与西澳大利亚州仅限于伯、叔、姑、舅、姨的子女)享有代位继承权。但新南威尔士州与塔什玛尼亚州仅规定先于无遗嘱死亡者死亡的子女的直系卑血亲享有代位继承权。关于遗产分割之特别规定,首先,除了昆士兰州与塔什玛尼亚州,其它州和地区都规定了无遗嘱死亡者的生存配偶有权获得无遗嘱死亡者家产中动产的权利。其次,新南威尔士州、昆士兰州、澳大利亚首都地区、南澳大利亚州、澳大利亚北部地区赋予了生存配偶优先取得婚姻住所的权利。再者,南澳大利亚州、维多利亚州、塔什玛尼亚州与澳大利亚北部地区都规定了遗产合算制度。第三部分:对澳大利亚无遗嘱继承制度之评析。本部分结合第二部分对澳大利亚无遗嘱继承制度主要内容的阐述,对其内容予以评析。关于无遗嘱继承人范围制度,其特点有:血亲继承人范围比较宽;赋予事实配偶以继承权。关于无遗嘱继承人顺序制度,其特点有:配偶继承人无固定的继承顺序;血亲继承人顺序采取亲等亲系结合制立法例。关于无遗嘱继承之法定应继份制度,其特点有:区分配偶继承人应继份与血亲继承人应继份;高度重视配偶继承权,赋予配偶遗产先取权。关于代位继承制度,其特点有:代位继承的发生原因单一;被代位人的范围比较宽;代位继承人应继份的分配采取“按支均分”与“按人均分”相结合的原则。关于无遗嘱继承之遗产分割特别规定,其特点有:确实保障生存配偶生活的稳定性;维护共同继承人之间遗产分配的公平性。第四部分:澳大利亚无遗嘱继承制度对我国的启示。本部分将从现今中国法定继承制度存在的问题入手,借鉴澳大利亚及其相关国家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在汲取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立法建议。目前我国法定继承制度存在的缺陷有:法定继承人范围规定不科学、法定继承人顺序规定不合理、法定应继份规定过于简单、代位继承条件过于严格、遗产分割之特别规定不完善。针对以上缺陷,完善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立法建议包括:首先,重新确立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其顺序。明确配偶无固定继承顺序,血亲继承人顺序依次为:子女及其直系卑血亲;父母;兄弟姐妹及其子女;祖父母与外祖父母。其次,进一步细化法定应继份制度。同一顺序的血亲继承人应继份原则上应当均等,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共同继承人另有协议的除外。配偶可与第一至第四顺序的应召血亲继承人一起继承遗产,并明确配偶与应召血亲继承人应继份额的比率。无血亲继承人时,配偶继承全部遗产。再者,合理规划代位继承制度。明确代位继承权为“固有权”,相应扩大被代位继承人的范围,代位继承人应继份的分配采取“按支均分”与“按人均分”相结合的原则。此外,进一步完善遗产分割之特别规定。配偶对遗产中供自己使用的住房和日常生活用品有先取特权。父母因顺序在后未参加继承时对遗产中供个人日常生活使用的住房和其他物品有终身使用权。设立遗产归扣制度,以期达到公平分配遗产。关于酌分遗产制度,明确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与继兄弟姐妹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适用酌分遗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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