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西方国家,“立法听证”与“民主”一直相伴而存在,正是反映着民主精神,所以立法听证制度也得到了一直不断地改进和完善。总而言之,立法听证制度的发展经历了这样一个从司法听证逐渐到立法听证的过程。立法听证是广大公民参与立法、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途径,是立法机关接受人民监督的有益形式,是保障公民监督权的重要方式。因此,立法听证也一直是西方各国健全其法律的重要途径。一般认为,听证制度最早发端于英国,听证制度源于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则”,是天赋人权在行政立法领域内的延伸与拓展。作为正当法律程序的一项具体形式,在司法审判领域内开创了立法听证制度,以至于充分保证司法运作的公平性和贯彻司法救济原则。而当这一制度形式从英国传到美国后,则被进一步移植到立法活动和行政实践中去,从而被用作提升立法与行政民主化程度以及广泛获取相关信息的有益方法。特别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听证制度日益为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所接纳并加以改进。在当今世界范围内,受现代民主理念的渐进传播潮流的促动,听证制度已经发展成为众多国家或地区的司法、立法和行政运作中的一种颇具实效和影响力的一种程序性的民主形式。一直以来,“听证”一词都是伴随着“民主”这个词一同出现的,在我国人们的意识中立法的民主性已经成为了一种共识。立法听证,就是在一部法律将要出台前,让与其有着一定利益关系的群众、法学者或专家参与其中,以便充分了解其立法宗旨、背景、内容及形式,发现问题并监督促使其趋于完善的法律保护的立法过程,它是一种民主立法形式的具体体现,也是一个法制国家完善立法制度的必由之路[1]。在西方国家,立法听证是民主精神的体现,因此,有学者认为其发展及健全也是随着民主精神的不断完善而实现的。还有学者提出,最早可以在1215年英国颁布的《自由大宪章》中的公民法律保护权相关规定中找到立法听证的起源[2]。其发展是由司法听证逐步过渡为立法听证的。在美国、英国的司法审判制度中听证制度最初确立,后来随着法治和民主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在西方社会中,公众对于参与立法的呼声逐渐增强,立法听证制度随之产生,而且得到广大民众的普遍认可,尤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在日本和拉丁美洲的一些国家中也采取了立法听证制度。在现代的法制国家中看,任何制度的出台都具有其深刻的现实背景,立法听证制度也不例外。它之所以能够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被逐渐地引入到中国,有着其深刻的社会原因,无论从国外大的背景来看,还是从我国出现的新情况来看,我国引入立法听证都有着历史的必然性。而在我国,听证制度真正进入立法领域的标志,是2000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立法法》。据有关统计数字显示,我国各省市自治区的立法听证以2004年为高峰,但是在此阶段之后,立法听证制度的实施不仅没有上升,而且还呈现出逐渐下降的趋势。出现这种“水土不服”的情况并不奇怪,它反映了通过移植方式进入中国的立法听证制度,由于不同的制度背景,不可能不遇到困难。因此,要想使得立法听证制度能够在我国这种“新的土壤”中,扎根生长,必须对其进行悉心地“培植”与“呵护”。本论文正是在这种背景的条件下,以促进我国立法听证制度的逐步完善为目的,首先总结了立法听证制度的涵义与意义分析,并着重分析了我国立法听证制度的执行情况及现状分析;其次,对比分析了美国、德国、加拿大等西方国家的立法听证制度的特点;最后,对在完善我国立法听证制度方面,提出了若干适合我国国情的发展建议。在研究内容方面,本论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第一部分:立法听证制度的涵义与意义分析第二部分:我国立法听证制度的执行情况及现状分析第三部分:他山之石——国外立法听证制度的比较与分析第四部分:完善我国立法听证制度之建议第五部分: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