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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伴随着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大幕启动;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新”在何处?是不是混合所有制能否一混就灵?笔者认为,作为国企改革的突破口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其关键就在于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推行企业治理机制的完善和改革。中国历次对国有企业的改革,都是以提高国企投资效率和竞争能力为起初的原始动力,社会和民众所质疑和诟病就是国有企业投资效益低下,而解决投资效益低下的问题只有依靠建立现代的企业管理制度体系,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最核心和基础是公司治理机制;以往历次的国企改革之所以改革效果不甚理想,其根本原因就是过于注重改革短期的实用性,而没有触及不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的深层次原因。混合所有制是一种新的所有制形态,混改后企业的性质既不是常人认识上的变为国有企业,也不什么变成了私营企业或民营企业,而是通过混合实现优势互补、国民共进的新企业形态。所以说,发展混合所有制对今后我国继续全面深化改革、发展国民经济具有十分重要和深远的意义。混合所有制得以推广后,虽然国资监管部门拥有监管企业的控股权或控制权,但这时的监管企业已经不再是国有独资或多元国有股东持股的国有企业,而是含有非国有性质股权的公司制企业;这样,国资监管部门为提高国有企业竞争力和实现壮大发展国有经济的目标,不能仅仅靠原来的行政化色彩的管理理念,只能选择依法参与到监管企业的治理和经营,同其他非国有性质股权的持股者共同做好公司的运营。在当前的新一轮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下,必然给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机制带来了新的问题和挑战。这些问题集中表现为三点:一是产权机制,一方面混合所有制企业引入非公资本股东比例不大、质量不高,一方面混改后存在运行机制不顺畅、不健全等问题;二是公司治理机构不健全,治理结构需理顺,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三会一层”和党委的关系,明确分工和职责,形成统一协调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三是公司内部人控制现象还是比较突出,缺乏债权人监督,经理层缺乏内、外部的竞争机制,国有体制下“出资者缺位”等问题。总之,国有企业如实行混合所有制,其治理机制就待进一步完善。笔者认为本次党中央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与之前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等有明显不同,此前的国有企业改革改革采取包括股份制改造、公司上市等措施,出发点是希望通过股份制改造后,是传统国企真正成为市场充分竞争的主体,实现政企分开,但后来却又出现了国有独资、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相对控股等一系列企业性质划分,公司治理机制基本没有本质发生变化,企业基本还是按旧的国有企业管理模式,根本没有起到激发活力、提升效率等作用。此次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方向既没有有些人所称“国进民退”趋势,也没有国有资本退出某些领域的安排,而是让将单一国有资本和其他国有资本、非公经济充分相互融合;即便是国有资本混合,也是要求不能来自同一个国资法人,必然因不同的利益诉求对公司治理的起到制衡作用。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有助于降低内部代理成本,降低经营交易成本,保证股东与利害相关者的利益,增强公司的社会责任;因此,当下国有企业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必须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才能使混改后的企业发挥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各自的优势,实现了不同所有制经济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因此,笔者通过加强公司治理机制方面的研究,总结了国内外部分混合所有制企业较为成熟、且实践证明有明显效果的法人治理机制的经验,并结合自己工作实践和所思所想,提出自己的一些研究观点,供进一步交流学习以及在自己今后工作实践中参考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