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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与证券市场的历史一样悠久,是一直徘徊在证券市场中的幽灵,知其存在却查以难明,禁其作祟却挥之不去。1我国证券市场自建立二十多年来,内幕交易的阴影始终相生相伴,对其进行规制的法律规范也不断完善。然而,任何法律都不能没有牙齿,制度只有以责任作后盾,才具有法律上之力。2要有效遏制和打击内幕交易行为,必须辅之以强有力的法律制裁措施。由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是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者,对内幕交易主要以行政处罚方式规范。毋庸置疑,研究我国内幕交易规制从行政处罚切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以我国内幕交易与行政处罚规制为研究主题,为避免与其他论文的重复将范围锁定在2010年中国证监会处理的10起内幕交易案,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对这10起案件的特点及证监会的处罚结果做了分析梳理。之后研究总结出我国内幕交易行政处罚制度的问题,并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美国的内幕交易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简称“SEC”)的处罚制度的优势进行探讨,提出了完善对我国相关制度若干建议。期待笔者的研究成果能对我国内幕交易制度、尤其是行政处罚制度的完善作出一丝贡献。本文的正文部分共分为四章,简要介绍如下:第一章首先对我国内幕交易行政规制的近况做了介绍,之后分析了2010年证监会作出最终处罚决定的10起案件的特点和处理结果。通过分析,笔者发现我国内幕交易行政处罚规定宽泛,证监会的自由裁量空间很大,却因处罚标准不明确而往往有轻罚之嫌。由此导致我国对内幕交易的行政处罚过轻,落实到个案的处理上往往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第二章首先对我国内幕交易行政责任制度做了逐一分析。分析过程中结合第一章的案例,探讨了我国对内幕交易的行政处罚的适用及问题。在本章节中笔者关注到我国内幕交易行政责任存在行政处罚具体标准不明确,证监会处理案件缺乏程序性规范指引,行政处罚力度小,对内幕交易多发阶段的案件缺乏严惩措施以及企业内控无效的法律责任不明确等问题。第三章重点探讨了美国证监委对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行政处罚制度、行政处罚与司法的结合及其优势。通过分析笔者明晰了美国的内幕交易法律规范体系的建立,内幕交易归责原则的发展,内幕交易行政责任的完善以及美国证券监管委员会执法的高效有力,为第四章得出美国内幕交易行政责任对我国的启示做了铺垫。第四章将美国内幕交易行政处罚制度的优势和我国内幕交易责任制度的问题结合起来,提出了完善我国相关制度的思路。最后,结论部分,对本文的主要观点做了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