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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是司法实践中常见、多发的犯罪之一,我国刑法对盗窃罪作了明确的规定,司法解释对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中的疑难问题也作了具体解释。然而,长期以来,盗窃罪的犯罪对象问题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存在着多种不能统一的争论。盗窃罪是一种财产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这一点显然不是错误的的。实际上,这是基于财物所有权关系的一种划分,对盗窃罪的构成并无太大的影响。财物本身性质的界定是盗窃罪犯罪对象理论研究和探讨中至关重要的问题,而刑法分则没有具体界定。事实上,关于对“财物”这一概念的理解上的争议,中外刑法理论界并不能达成共识,我国刑法理论对“财物”的理解存在分歧。理论界普遍认为盗窃罪的对象只能是动产而不包括动产之外的任何其他财务,然而这一点在我国的刑法条文中却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为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做法在较长时间内以不同的形势发展,所以传统的犯罪对象的理论在解决新的实践问题的时候往往发挥不了太大的作用,因此,盗窃罪犯罪对象认定的理论有待进一步更新和完善。本文采用了多种研究方法,以研究盗窃罪犯罪对象为目的,探讨了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应具有的属性以及从如何这个角度来对盗窃罪进行认定,然后对盗窃罪犯罪对象理论提出了自己的思考。本文正文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盗窃罪犯罪对象的基本理论,分别从我国刑法学界关于盗窃罪犯罪对象的理论争议以及我本人对犯罪对象两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二部分介绍了盗窃罪的内涵和外延。并在分析犯罪对象内涵和外延的基础上,界定了犯罪对象的概念;其次阐述了犯罪对象的特征。第三部分介绍了我本人对几种特殊犯罪对象的理解,主要有三种,一是不动产,阐明观点,认为不动产可以作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二是网络网络虚拟财产,这部分主要是针对当前网络环境下网络虚拟财产的现状,希望将其列入盗窃罪的犯罪对象,这样就可以得到刑法的保护。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新型的盗窃犯罪对象不断出现,这些新的犯罪对象对传统的盗窃理论造成了负面的影响,实践也在呼唤着刑法学界对盗窃罪犯罪对象的理论发展,加强对这些犯罪对象的探讨和研究,无论是对刑法理论还是对司法实践均有重要的意义。最后,由于受到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影响,即使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与盗窃犯罪作斗争仍是相当艰巨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