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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是我国行政机关执法的准则,但我国地域辽阔、民族众多,不同地区民族习惯不一,经济发展、人口布局也各不一样且法律、法规本身具有概括性和滞后性特点。行政机关既要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执法又要符合当地实际情况就必须要有细化行政职权行使的文件辅助,在这种情况下行政规范性文件应运而生。但法国法学家孟德斯鸠曾言“没有界限的权力都容易滥用”,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行政机关制定又由行政机关执行,如果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不进行审查与监督,势必有部分行政机关滥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权以致损害公民权利。恰逢2014年新《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诉法》)修订、2015年《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以下简称《行诉司法解释》)出台,《行诉法》第53条、《行诉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公民提起行政诉讼时可以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提起附带性审查,《行诉法》第64条、《行诉司法解释》第21条规定法院审查发现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合法时可以认定行政行为不合法并可以向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还可以将处理建议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政府和上一级行政机关,这就从法律层面上确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使得司法权可以合法监督行政权,防止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权的滥用。但我们都知道仅靠几条简短的法律条文并不能建立一套完善的制度,行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实务中还存在诸多困境,行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措施方面很值得探究。为此,本文将以“广西身高限制案”为切入点,提出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各个阶段实践中存在的困境,吸收法、德、英、美等国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构建的有益经验,结合我国现实国情和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政策文件的规定,提出了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实践中困境的完善思考。本文总体分为六部分:第一部分,问题的提出。通过对“广西身高限制案”进行介绍和简要分析,引出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的内容。第二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概念。通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称呼、定义的界定,概括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特征,根据不同特征,将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分类,结合称呼、定义的界定和特征、分类的分析确定本文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中所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范围。第三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的演进过程概述。本部分分为两小节,分别是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产生与存在的依据与产生与存在的意义。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产生与存在的依据分历史依据、现实依据、辅助依据进行阐述。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产生与存在的意义从有利于制约行政权、有利于完善我国法制体系、有利于维护行政相对人正当权益、有利于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有利于完善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机制、有利于适应可诉行政行为范围扩大的实际六个角度去分析。第四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对于这部分分阶段列举了实践中存在的一些困境,分别是起诉和立案阶段存在的现实困境、审理阶段存在的现实困境、判决阶段存在的现实困境、执行阶段存在的现实困境。第五部分,国外“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的研究与借鉴。通过介绍、分析法、德、英、美四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希望能在其制度中找到适合解决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实践困境的有益经验。第六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实践困境的解决。本部分主要按第四部分的分类,对起诉和立案阶段、审理阶段、判决阶段、执行阶段存在的困境提出自己的解决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