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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食品安全事故频繁发生,严重威胁着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而对于不安全食品可能造成的危害,食品召回制度有极佳的预防作用,因此,完善食品召回制度,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体制的呼声越来越高。在经历了食品召回制度的长期缺位后,我国终于颁布了第一部专门规定食品召回制度的部门规章《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继而又于今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中再次规定了食品召回制度。这两部法规明确了我国设立食品召回制度,并且就相关内容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可以说,在食品召回制度立法方面我国已经取得了一些进步,但实践中,我国的食品召回制度并未真正发挥其作用,问题在哪里?本文主要通过以下四个部分,对食品召回制度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本文第一部分主要从社会、法律、经济、文化等方面来分析我国食品召回制度出台的背景,以及现有法律法规制定情况。主要目的在于对我国的食品召回制度现状作概括介绍。本文第二部分主要通过将食品召回与其它产品召回(以汽车召回为代表)相比较来分析食品召回的独特性,以及其对构建食品召回制度的影响。主要目的在于强调食品召回必需有自己的“特色”。本文第三部分重点对食品召回制度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评价,并提出了一些不成熟的看法。首先,食品召回制度规制范围内应当注意把小企业、小作坊纳入监管重点,在提高市场准入标准的同时可以对其产品销售地域、经营范围进行一些限制。其次,仅把食品生产商列为实施召回和承担责任的主体是远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相应情况下应当把进口商、销售商、监管部门纳入召回实施主体范围内。第三,监督机构应当突出专业性、强调独立性,除设立专门的食品召回监管部门外,地方监管部门的设置还应当防止地方保护主义。第四,食品召回的费用原则上由生产商等承担,但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为了维护受害者的生命健康权和社会稳定,政府应当承担一部分救治费用。第五,根据责任自负和权责相当的法学原理,对于违反食品召回法律法规,如果没有规定罚则则应当完善之;如果处罚力度太小,提高经济处罚数额的同时,可以考虑引入英美法系中责任企业对受害消费者的惩罚性赔偿。本部分的意图是期望我国的食品召回制度能更加完善。我国的食品召回制度才刚刚起步,还需要在很多方面加以改进,但是就目前令人担忧的食品安全环境来说,本人想在文章最后一部分强调两点:第一,加强不安全食品的警示、及时公开不安全食品的召回信息,这是防止损害发生或扩大的第一步,也是本人认为的最重要的一步。所以,加强信息公开是治标之策;第二,生产者不愿意实施食品召回的根本原因是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在未来逐步引入产品责任险可以消除生产商等实施食品召回的顾虑,从而有力推动食品召回制度。相对应地,发展食品召回责任险可称之为治本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