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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颁布,并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称“合同法”),作为我国民法体系中首部统一合同法,结束了我国在合同立法方面缺乏统一合同法的历史。其中,合同法第68条和69条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制度是一个借鉴了大陆法系国家不安抗辩权制度的立法实践,同时又部分参考了英美法律中关于预期违约制度规定的产物,但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尚存在有待进一步改进、完善及明确的内容。本文主要采用了比较研究的方法,本文所希望解决的问题是:(1)对不安抗辩权制度作一较全面的论述分析;(2)在此论述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在现行合同法下不安抗辩权制度尚可改进或进一步明确的内容,并提出作者以为的解决方法以供探讨。第一章是对抗辩权及不安抗辩权的概述,同时介绍了不安抗辩权及相关法律制度的立法实践,既包括了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实践,也介绍了与不安抗辩权类似并有借鉴意义的英美法律体系下的预期违约制度,同时介绍了德国民法近年来在不安抗辩权法律制度方面的革新突破,并回顾了不安抗辩权法律制度在中国的立法实践。第二章是对不安抗辩权的法理基础和价值功能的介绍阐述,从法理探讨及与其他法律救济手段的比较,体现了不安抗辩权的独特价值和作用。第三章讨论了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及效力等问题,并提出了作者认为在研究不安抗辩权的效力时值得探讨的几个问题。第四章通过不安抗辩权制度与其他相关法律制度的比较,包括双务合同履行中的其他抗辩权以及预期违约制度,剖析不安抗辩权与其他相关法律制度的共性及特点。第五章结合不安抗辩权在合同法中的规定,讨论了作者认为该法律制度的优点以及在立法和司法解释方面尚有待进一步完善及明确的内容,提出了作者以为的解决问题的观点。通过本文的写作,对不安抗辩权制度作了较为全面的阐述,通过对不同学者的比较,提出了作者自己的看法。并结合立法及司法实践介绍了作者的个人观基本解决了本文所要解决的各项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