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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是随着中国证券市场发展逐渐显现的职业,作为资本圈里各方利益交汇的枢纽点,董事会秘书成为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一个关键环节。全流通实施后,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性要求有所提高,而董秘作为上市公司的高管之一,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有着直接且重要的影响。2005年全国人大修订的《公司法》第124条从法律意义上正式确定了董事会秘书为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的重要地位,并规定了相应的职责和作用,其主要的职责之一就是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因此,本文将从董事会秘书的角度研究新《公司法》实施后董事会秘书个人特征如何影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本文首先从理论上对董事会秘书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总结出董事会秘书个人特征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机理。然后选取2012年-2014年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A股上市公司相关数据,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诚信档案”考评结果作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衡量标准,构建模型进行回归分析。实证结果表明,董事会秘书个人特征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具有一定的解释力度。董事会秘书报告期薪酬越高、任职前相关经历越丰富,越有助于信息披露水平的提升。最后总结本文研究结论,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