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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中国经济持续繁荣发展,股票市场也迎来了难得的多年“牛市”大繁荣。作为新型理财工具——证券投资公募基金行业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催生和繁荣起来的。在分享股市“盛宴”的同时,基金业“老鼠仓”事件频发。引发了对基金行业及其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的质疑和声讨的声音。这种俗称“老鼠仓”的违法交易行为严重背离了金融从业人员法定的信托义务,损害了公众投资者的公平交易权,侵害了金融资产管理机构的公信力,动摇了证券市场的根基。因其行为方式隐蔽,查处难度大,危害不亚于内幕交易犯罪和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等常见的证券犯罪。尤其在唐建、王黎敏“老鼠仓”案发后,只能对其处以终身证券市场禁入的行政处罚。作为“后盾法”的刑法在面对这种恶行所表现的失语引起了人们的深思,驱动了笔者对该问题进行研究。《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填补了刑法规制上的空白。但是立法本身需要界定清楚的地方还不少,加之司法处断上尚未出现本罪的第一案,故笔者带着对立法规定进行深入解读分析和对司法实践认定中疑难问题进行探讨解决的目的,开始了本文的写作。笔者通过“未公开信息”、“老鼠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内幕交易”等关键词进行多方位资料搜集,通过中国期刊网(CNKI)1979年-2009年的时限范围内,在期刊全文数据库、硕士学位论文库和博士学位论文库内对相关学术论文的筛选,最后选定十余篇作为本文写作的参考资料。笔者还选择了《金融犯罪刑法理论与实践》、《证券期货犯罪的认定与处罚》、《证券犯罪经济学分析》等数部学术著作以及十几个中文网站的新闻和背景资料,这为本文的写作提供了坚实的信息和理论支撑。正文共包含四章内容。第一章:介绍了本罪的立法背景和理论基础,包括经济学理论和法学理论。笔者通过简介“唐建、王黎敏老鼠仓”案,界定了“老鼠仓”、“基金老鼠仓”与“利用未公开信息罪”的概念及其关系,引入经济学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用以分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产生的原因和用刑法进行整治的必要性。信息不对称下直接导致两个不利后果,即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造成对证券市场资源优化配置目标的扭曲。并进一步阐明了本罪对证券市场“三公”原则、“效率与安全”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破坏,使得刑法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加以严格监管和强力处罚已势在必行。第二章:着重分析了本罪犯罪构成要件中客观行为方面要件的特征。笔者首先根据《修正案》文本的规定,分析了本罪与内幕交易罪的关系,认为本罪的客观行为特征,其核心应体现在“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和“交易”这三个要素之中。具体包括,本罪犯罪对象“未公开信息”的界定问题,本罪行为特征中“利用未公开信息”、“因职务便利”获取、“明示暗示”他人交易、“不作为”方式等方面的界定问题。第三章:着重分析了本罪犯罪构成要件中主观罪过方面要件的特征。笔者认为本罪的主观罪过只能是故意,并且一般是直接故意,在“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的行为中可能存在间接故意的罪过形式。进一步探讨了涉及犯罪故意的另外两个值得关注的问题,“认识错误”情形的处理与犯罪故意中“明知”的判断标准。第四章:对本罪司法认定的几个疑难问题进行了界定和探讨。具体包括,罪与非罪的界定;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定,包括与内幕交易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职务侵占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界定。还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证明标准、泄露未公开信息行为、本罪未完成形态、个人与单位共同实施本罪以及本罪的处罚等司法认定中的疑难情形进行了探讨。以期本罪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真正发挥其有效震慑和打击“老鼠仓”等证券、期货违法交易、切实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