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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研究的是从行政法角度探讨田永案件及法院判决中存在的几个法律问题,作者试图通过对法院判决的细致分析,见微知著,全面认识、思考田永案件的重要作用。因为学校未按规定给自己颁发毕业证及学位证,1998年田永将母校北京科技大学诉上法庭。本案对中国行政法制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自本案受理并审判后,引发了全国范围内多起大学生起诉自己所就读高校行政权力行使不当的案件。本文主要从高校作为有一定行政管理权的主体成为行政诉讼中被告的适格性进行分析。高等院校作为可以行使一定的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第一次出现在行政诉讼的被告席上,被认为具有了行政法上的行政主体地位。作为实施大学教育的单位,高等院校与一般的国家行政组织不同,它的运作结构和内部制度比较特别。调整对象为特殊的国家公权力的是行政法,近代行政法律发展很快,已将高等院校严重处罚学生的行为纳入其约束的范畴,从行政法视角对高校处罚学生行为进行考量,有利于准确定位高等学校的行政权力。由于田永案的特殊性,我国行政法上并没有具体、明确的条文性规定,可以被运用到案件的判决中。因此在案件的审理中,法院运用了行政法上的程序正当原则来对案件进行判决,但该判决理论上存在一定的不充分性,同时法院也没有充分认识到行政法上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本案的适用意义,在案件判决书中法官适用该原则存在不充分性。法律的实施必须通过合理透明的法律程序进行,任何人或组织在使用权力过程中可能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等影响时必须听取其意见,为自己辩护是每一个公民应有的人权。田永案判决中,法官对程序正当原则作了一定的有效适用,但在判决书理由论述上存在不足。稳定性、确定性、连续性是行政法上规定的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后应当达到的三项基本要求,做到这三点才能切实保护公民、组织等对行政主体及其决策活动的信任。而这一重要原则,在田永案的判决中,未能得到法官充分的运用,也未能有力的支持判决。田永案的意义不仅仅在于法院受理了这个案件并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判决,更重要的在于通过法院对该案的审理判决,有利于促进高校教育机构规范、慎重行使处分学生的行政权力,推进、加快高校对学生的行政管理的法制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