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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从一则民间借贷案件出发讨论债务加入的认定问题。在该案的一审和二审过程中,法官对于一份由借款双方之外第三人出具的《承诺书》构成保证还是其他法律关系的观点不同,因此二审和一审出现不同的裁判结果,由此导致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截然不同。笔者试图结合我国民事立法的相关规定及民法原理,分析本案第三人出具的《承诺书》之内容是否已经构成了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并导致第三人法律地位的变化,进而分析第三人所应承担的责任问题。对此,本文拟通过案例所引发的问题为起点,浅谈债务加入认定的一些问题,总结案例裁判观点,探索实务中关于债务加入认定的主要问题所在。文章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争议案例及问题提出。本部分简要介绍案情以及本案争议焦点,引发出笔者认为关于债务加入认定需要思考的问题。第二部分:债务加入的理论探究。学界就债务加入的概念,虽然表述有所不同,但本质并无差异。通过对其构成要件以及认定过程中需注意的特殊问题进行辨析,再探讨其责任承担的问题。关于债务加入后的责任形式,主流意见为新、旧债务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笔者认为,新、旧债务人之间应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否则,有损新债务人的权益。将债务加入与我国民法体系上几个类似的制度进行比较,找出债务加入与这些制度在理论上的差异。保证合同本身具有从属性,依附于主合同存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需承担责任;债务加入后的新债务人则共同债务人的地位,与原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承担第一性的清偿责任。第三人代为履行中的第三人并非合同主体,其不履行债务的违约责任仍应由债务人承担;债务加入后的新债务人则具备合同主体地位,承担债务人的责任。免责的债务承担的原债务人,在新债务人承担债务后退出了原债权债务关系;债务加入场合,新债务人加入后,与原债务人成为共同债务人。外国法上也少有国家对债务加入有一般规定,但仍然有一些具有借鉴意义的类似制度。第三部分:债务加入制度在我国的司法探索。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并未明确规定债务加入制度,与司法实务现状不相适应,已有地方法院内部讨论纪要对债务加入的概念予以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些场合也已使用过债务加入这一概念。司法实务明确了债务加入的三种形式,认可第三人单方允诺行为亦可成立债务加入。通过对一些典型案例的归纳,梳理债务加入案件的裁判观点,总结实务中债务加入认定要点。第四部分:结论。本部分对债务加入的认定方法进行总结,并以此为基础分析争议案例是否构成债务加入这一核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