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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有限公司“人去楼空”后,往往无人清理债权、清偿债务,给债权人造成了极大的损害,严重地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约了经济稳定、快速地发展。本文试图借鉴西方国家的相关经验,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将我国有限公司的清算制度划分为自行清算和强制清算两种形式。在有限公司退出市场时,让绝大部分有限公司通过自行清算的程序顺利退出市场;对恶意的、涉嫌利用公司法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原则逃避债务,侵犯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不诚信公司,则通过法院严格监督下的强制清算程序退出市场。对应通过强制清算程序而仍拒绝通过强制清算程序退出市场的有限公司,在符合相应条件的情况下,可通过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直接追究控股股东的连带清偿责任,同时设立“黑名单”制度,对极度不诚信的股东,可将其列入“黑名单5”,剥夺其终身或一定期限内再次设立有限公司的股东资格,同时引入无限公司的形式(借我国现阶段国情需要,在公司法律制度中将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需引入的无限公司形式),对上述极度不诚信的股东如需再次设立公司,则仅可设立无限公司。通过强制清算制度的设立,增加了不诚信股东不诚信行为的违法成本,同时有利地解决了现行有限公司清算制度中的颓势,震慑了处于诚信与不诚信之间的股东,使其意识到不诚信行为的法律后果。另外,从自行清算本身来说,也大大减少了清算费用,使绝大部分公司按自行清算程序退出市场,从而维护了高效而稳定的公司法律制度,维护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公司法律制度构筑起严密的法律防护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