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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如今已经形成为一个高度技术化、电子化的庞大体系,这一方面使证券交易的进行更加便捷,另一方面也带来了无法忽视的高风险。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即是引发高风险的原因之一。证券交易异常情况虽不是交易的常态,但一旦发生会给证券市场的参与者造成极大的影响,无论是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人还是证券交易所都会受到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影响。依照《证券法》(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进行了第三次修正)第102条规定,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可见,交易所在证券交易中扮演着两种角色,一是服务提供者,一是自律监管者。因此交易所负有提供完善的交易系统、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确保证券交易顺利进行的职责。 然而,近年来证券市场上交易异常情况屡见不鲜,不仅引发了各界对于交易所基础设施建设和交易系统安全的担忧,而且也使得交易所因交易异常情况的发生和处置行为陷入了法律诉讼。对于市场参与者因交易所发生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及处置行为所遭受的利益损失,我国现行证券法没有提供相应的救济手段。对于证券交易异常情况,我国仅有以下规范涉及:《证券法》第114条规定了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置措施;沪深交易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7.7条规定了交易所对于交易异常情况和处置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责任;沪深交易所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异常情况处理实施细则(试行)》中规定了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情形、处置措施。就法律责任而言,我国立法缺乏对交易异常情况下交易所民事责任的规定。由于交易所的特殊主体地位,司法实践中关于交易异常情况导致市场参与者损失承担的责任是民事责任还是行政责任判决也不统一。如果我国有完善的证券交易异常情况下交易所的民事责任制度,当交易所发生交易异常情况、处置交易异常情况给市场参与者造成损失时,市场参与者的权益就有了救济的途径。 证券交易异常情况下交易所的民事责任制度在境外有很成熟的规定,我国证券法上相关规定的缺失实属遗憾。我国已有的研究也主要集中于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置方面,对责任的研究较少。本文对我国交易异常情况下交易所民事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结合相关理论,为我国证券交易异常情况下交易所的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提出针对性的建议。全文分为导论、正文和结束语,其中正文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证券交易异常情况下交易所民事责任的基本理论。该部分介绍证券交易异常情况下交易所民事责任的基本理论,为后续研究提供理论支持。首先对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展开介绍。包括对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类型、处置措施、危害等。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规定散见于交易所制定的规则中,没有系统化。立法上没有确切的概念导致学术界常常将其与一些相似的概念混淆,引起研究对象的错误。另一方面对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容易导致对其研究的忽视。其次,交易所是本文民事责任研究的主体,因此对其要有一个明确的认知。由于交易所自身具有的双重角色和属性导致学术界对其承担责任的性质看法不一。因此本章主要是对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展开完整的阐述,在对交易所主体性质分析的基础上确立交易所承担民事责任的性质。 第二部分,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发生时交易所的民事责任。根据第一部分所述,证券交易异常情况下交易所的民事责任可以分为两部分研究,一是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发生时交易所的责任,二是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处置时交易所的责任。本章即是研究前者。这部分首先分析应然状态下交易所在交易异常情况发生时承担民事责任的性质,其次从实然角度对我国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发生时交易所民事责任进行检讨,再次通过分析国外的立法规定与司法实践给我国制度的完善增加一些启示。笔者希望通过这部分的研究可以为我国交易异常情况下交易所的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提供一点参考。 第三部分,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处置时交易所的民事责任。这部分是证券交易异常情况下交易所民事责任研究的另一方面。交易所处置交易异常情况时是基于自律监管者的身份,处置权具有权力的色彩,因此人们对交易所承担责任的性质就出现了争议。笔者通过对处置权的性质分析,寻求交易异常情况处置时交易所承担民事责任的合理性。再进而分析我国存在的问题,评析美国的规定。经过具体的梳理后完善证券交易异常情况下交易所民事责任的体系。 第四部分,我国证券交易异常情况下交易所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这部分探讨交易异常情况下交易所的民事责任制度该如何完善。本章从宏观和微观方面来进行思考。宏观上,笔者从立法原则和立法体例出发,以期对证券交易异常情况下交易所的民事责任制度有一个完整的把握,微观上,结合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的具体分析,对交易异常情况下交易所的民事责任制度提出具体的完善建议。 本文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首先选题新颖且具有研究价值。虽然证券市场上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并不是证券市场的新事物,但对这方面的研究却没有得到学术界的重视尤其在交易所的责任研究方面更是被忽视的内容。其次,相对于学术界仅有的几位学者对交易所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处置的研究,笔者的切入点更小。以往学者们主要关注的是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置措施是否完善、是否应引入撤销交易的措施,对交易所在其中存在的法律责任的研究只是顺带一提,既不系统也不完善。本文对交易所的民事责任进行研究,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和对境外相关规定的借鉴来提出我国的完善建议,相较以前的研究更加全面。 本文的不足之处在于: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研究方面涉及众多的金融、技术等方面的知识。因为证券市场的复杂性,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置措施是否恰当也是需要考虑众多因素的,因笔者的知识有限,无法将其需要考虑的因素全面了解,对细节的研究不够充分。再者,对交易所在证券交易异常情况下民事责任的完善措施是否能真正解决实践中的问题还有待检验及对相关制度的进一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