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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在交通运输领域中的“防卫”行为性质各异:有的属于正当防卫(如特殊防卫)、有的属于防卫过当——过失犯罪甚至可能是故意犯罪,在此类案件中防卫行为如何定性始终是一个极具争议的问题。当公民遭受不法侵害,而公力救济无法实现时,正当防卫赋予公民一种私力救济权,这种自我防卫的权利可以看作是国家刑罚权的一种适当让渡。正当防卫的实质是“正义无须向不正屈服”,但这种不屈服是需要加以限制的。如果对“正义”实现的方式不加以任何限制,那么“正义”有可能转化为“非正义”,防卫行为也会堕入犯罪的深渊。刑法理论界与法律实务界对于正当防卫的相关法律问题始终争论不休,未达成一致的意见。其中,特殊防卫中“行凶”的认定、防卫限度的判断标准、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一直是学界热议和研究的重点。本文以“沈某驾车致人死亡案”为切入点,对类似争议极大的“防卫”行为如何准确定性展开研究。通过分析本案的争议问题,明确沈某行为的刑事责任,并提出相应的建议。本文的研究内容主要由六个部分组成,具体如下:第一部分:对“沈某驾车致人死亡案”进行全面介绍。通过梳理关于沈某行为如何定性的四种不同观点,总结和归纳出沈某的行为是否是防卫行为、刘某的行为能否评价为“行凶”、沈某的行为是否超过防卫限度、沈某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四个争议问题,并以这些争议问题作为下文理论探讨的重点。第二部分:通过论述防卫行为成立的四个条件,明确界定沈某的行为是防卫行为。第三部分:本部分将围绕“特殊防卫中‘行凶’的认定”展开。通过分析并结合本案案情得出刘某的行为不是“行凶”,沈某不能对其行使特殊防卫权。为下文论述沈某的行为是否超过防卫限度做好铺垫。第四部分:本部分将围绕“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展开探讨。首先,对“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进行理解和分析,只有同时满足行为限度和结果限度时才成立防卫过当;其次,明确防卫限度认定的考量因素;最后,通过分析案情认定沈某的行为成立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为下文沈某行为的定性埋下伏笔。第五部分:本部分将探讨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和罪名认定问题,通过分析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明确沈某主观过错是间接故意,从而认定沈某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第六部分:本部分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引发了笔者对一些问题的思考。笔者建议,正确理解“行凶”一词的含义、明确正当防卫的界限标准、明确规定免罚的防卫过当行为。这样既可以减少案件的争议,准确的定罪量刑,又能够有效的保障防卫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