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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刑是限制行为主体参加某些集会的资格或剥夺行为人所享有的名誉的一种代表轻刑化方向的刑罚手段。如今,我国对资格刑这方面规定的研究少之又少,仅涉及以人为主体的犯罪方面。虽然我国刑法已经承认单位可以作为犯罪主体,并采取总则与分则的结构形式对单位犯罪进行了相应的描述,可是资格刑能否适用于单位犯罪,至今也没个统一的说法。单位进行的犯罪侵害范围广、隐蔽性较大,其带来的损失和危害是不容忽视的。现如今,面对单位犯罪,我国刑法的处罚方式也只采用罚金这一刑罚,在刑罚适用上也只能参照自然人犯罪的相关规定,不完善的制度都将成为惩罚犯罪单位的实践中的绊脚石和沟壑。由此可以得出,单位犯罪处罚体系的完善是一种不可阻挡的趋势,增加资格刑的制度无疑是良好的选择。鉴于我国没有这方面的立法经验,参考国外制度必不可少,同时立足于我国的现实状况,在我国刑法的原则引导下完善单位犯罪资格刑制度。本文主要运用了比较概括、归纳总结、系统论等研究手段,参考国外的相关文献,综合我国国情及刑法处罚规则,设计出适合我国的单位犯罪资格刑。这一制度的存在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及价值。本文由五个部分组成。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是引言。该部分不但重点分析了构建单位资格刑制度的研究背景、选题意义,还介绍了国内外的研究的现状,与此同时也简要地概括了研究方法,归纳了该文的创新点等等。第二部分单位犯罪资格刑的概述。首先讨论了单位犯罪的概念。其次,从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这四个方面全方位地介绍了单位犯罪,论述了单位犯罪的构成特征。再次,比较分析了不同的单位犯罪的处罚理论,双罚制、代罚制、转嫁制、混合制理论的弊端和优势。最后明确我国采取双罚制作为处罚理论,分析了我国采取这一处罚理论的理论依据、现实依据及意义。第三部分域外单位犯罪资格刑的设置与评析。整体介绍域外的立法成功,解析域外立法经验,这为构建我国单位犯罪资格刑做铺垫;分别介绍了《法国新刑法典》、《美国模范刑法典》和我国澳门地区特别刑事法中资格刑如何应用于法人犯罪。这些国家和地区对于这方面的立法实践和立法经验对于构建我国单位犯罪资格刑是一笔不可小觑的财富。第四部分我国单位犯罪资格刑缺失立法与问题。首先,说明了我国并未有单位犯罪适用资格刑的处罚法律,即未建立关于单位犯罪资格刑制度,在这方面仍有很大完善空间,针对此我国只有罚金刑处罚方式。其次,在这样的刑罚设置基础上分析了,单一的罚金刑的弊端。从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违背建立刑法科学性原则;单位未受到实质的处罚影响;单位犯罪未得到关键性控制;单一罚金刑容易构成腐败这五方面分析了在缺失资格刑规定状态下存在的不足。更深层次阐释了构建单位犯罪资格刑的必然性和紧迫性。第五部分构建我国单位犯罪资格刑。首先论证了单位犯罪增设资格刑的必要性。进而,对单位犯罪设置资格刑的基本思路进行了说明,最后,从资格刑的立法模式,资格刑的种类,适用范围,使用方式及适用制度这五方面考虑设置我国的单位犯罪资格刑制度。本论文针对单位犯罪资格刑的构建,深入分析了我国未建立单位犯罪资格刑所产生的问题及漏洞,在借鉴国外立法方法的基础上,论述这一制度构建的价值及建立单位犯罪资格刑制度的基本构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