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警政制度及社会管控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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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西方近代法学理论的传入,中国传统警察制度也如传统法律一样逐渐转型。清末建立的警察与警察制度,是中国近代警政发展的开端,后历经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等几个时期的传承与发展,近代警察制度渐趋成熟。尤其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警政制度建设,有着承上启下的历史作用和意义。在我国近代警政制度建设发展过程中产生一定积极作用:首先,它第一次把警察行政定位在政府的行政机关之中,并坚持固定下来,使警察机构作为政府体制之下的常设机构,成为国家行政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中国警察制度对国家近代行政体制发展的一个重要贡献。其次,这一阶段,共有一百多项警察法规先后颁布,使警政建设开始向法制化迈进。同时,警察的组织体系日益完善,各专业警种相继建立,女子警察也在此期间开办,警察的内部管理体制也走向规范化。南京国民政府的警察体制完成了“警察机构成为中国治安管理的专职机构,警察成为社会治安管理的专职人员和中坚力量”的历史转变,中国近代警察体制逐渐向适应社会发展的方向转变,具有了近代警察的基本特征。随着国家性质的转型,作为管理社会的主要行政力量警察,其职能是随着国家职能的演变而不断变化,最终由一般统治权的概念演化到了以维护社会秩序为职责的特别统治权概念,因此警察职能伴随着明显的时代特征。由于西方近代法律思想在中国的广泛传播,国民政府逐渐认识到,警察权是一种相对独立的权力,为国家统治权存在的前提,只有统一行使,才能发挥其稳定社会秩序,维护国家统治的效能。基于这认识,南京国民政府在加强警察维护国民党统治地位作用的同时,也十分重视其维护社会治安的功能。正如蒋介石讲的:“警察的任务,既在维持治安,改良社会,则势必时时与危害社会以及有损社会健康的烟赌娼匪等弊害相博斗”。根据当时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赋予了警察必要的权力和手段,使他们成为国家的专门内卫武装力量。本文通过探析南京国民政府警政制度的产生、发展规律,认真分析警察职能的行使与当时社会各种因素的关系,力求较深入地认识各个历史时期警政的本质和功能,探求中国警政发展的规律。南京国民政府的警政制度是中国警察制度发展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它在中国警政近代化过程中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当然,在南京国民政府“以党治国”、“党在国上”的政体下,警察也成为维护国民党一党专政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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