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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分析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治理结构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的基础上,通过比较研究发达国家投资基金的治理结构方面的经验,提出了完善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治理结构的建议。
本文在分析过程中主要运用了比较分析法和理论分析法。通过比较分析英国、德国、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在基金治理结构方面的典型模式,归纳整理出具有借鉴价值的经验,为近一步完善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治理结构提供了有益的建议。在分析我国基金治理结构方面问题的时候,运用了博弈论工具,从更深的层次挖掘问题的根源。博弈论的使用使得对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治理结构问题的分析变得更加的清晰和明了。
论文总结了目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及其治理结构的发展现状,分别对基金持有人代表缺位、发起人与管理人重叠、托管人监管力度不足、独立董事制度效率低下、激励约束机制缺乏和法律制度不健全六个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论述。并通过对国内外基金治理结构模式的比较研究,归纳出典型的契约性基金治理结构模式的特点是“共同受托人、以托管人为核心和以管理人为核心”。还对公司型基金治理模式特点模式进行了比较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国内外基金治理模式作了总的概述和初步的判断。
最后,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对完善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治理结构在两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建议:1、在契约性基金治理结构上,第一是要强化基金持有人大会控制权,具体是要引入投票权代理制度;第二是引入独立的受托委员会,履行契约的监护权;具体的措施包括对现行基金的发起、设立等相关配套程序进行调整;加强基金持有人对受托委员会的监督;保证受托委员对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监督;强化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的相互监督关系。2、讨论在我国尝试推行公司型性基金制度的可行性和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