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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简称,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我国交强险自实施以来,对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利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是,《交强险条例》作为我国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强制保险法规,其关于交强险分项限额的设置,在实施过程中引发了较多的争议。通过分析司法实践中多车连环相撞交通事故中无责机动车之交强险赔付情形,提出无责机动车之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责任之判断标准,和修改完善交强险制度的意见,进而统一法律的适用,推动交强险制度下裁判结果的一致性,是本文的写作目的。本文采用实证分析法,引用法院审判的一些案件实例,通过对事故模型进行再造,对不同情形下的多车连环相撞事故中的无责机动车进行分析,结合法院的裁判结果和裁判理由进行评述,从中找出交强险之责任限额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全文共分四个部分对交强险制度下无责机动车之交强险赔付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第一部分通过无责机动车之交强险赔付问题的不同裁判标准的几个典型案例,引出了无责机动车之交强险赔付问题所存在的争议及其根源。第二部分分析了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责任之基础、原则和前提,并且提出了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责任应同时满足的三个前提条件。第三部分参照案例构建不同的多车连环相撞事故模型,分析其中的无责机动车之保险公司所应承担的交强险责任,提出了机动车之交强险责任承担情形的判断标准,并通过案例论证了标准的可行性。第四部分针对审判实践中发现的交强险分项限额设置的不合理性,提出了五个方面切实可行的修改意见。我国的交强险制度无论是在理论研究上还是在保险实践上,都刚刚起步。国外的交强险理论和经验都值得借鉴,但应考虑我国的国情,尤其是在交强险无责限额的设置问题上,不能一味的否定。通过本文的研究,笔者希望交强险无责限额之规定能够在司法实际中得到更好的适用,发挥其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应有作用,又不沦为社会保险,成为人人想吃的“唐僧肉”。